滑雪协会首页*滑雪运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单项运动协会之一。*滑雪协会原属于50年代成立的全国冬季运动协会,1981年单独建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滑雪协会是国际滑雪联合会的会员,其宗旨是团结*滑雪运动的教师、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推动全国滑雪运动的广泛开展,提高滑雪技术水平,促进*和各国人民与运动员之间的友好交往,组织滑雪的竞赛和学术、经验交流活动。
概述/*滑雪协会
*滑雪协会于1984年成立,可简称为“*雪协”,英文译名为“CHINESE SK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A”,会址设在北京。
*滑雪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体育运动协会。它是代表*参加国际滑雪联合会和其他国际雪上组织举办的相应的国际、洲际间雪上各类活动的*合法组织。本协会是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滑雪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发展和提高*雪上运动,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全民健身计划”,为建设体育强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增进与国际雪联、亚洲雪联等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服务。
*滑雪协会吸纳从事滑雪相关活动的团体和挚爱滑雪运动的个人为*滑雪协会的会员。
*滑雪协会受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并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滑雪协会主席是王揖涛先生,副主席是任洪国先生,法人代表是秘书长田有年先生,副秘书长是高学东先生、闫晓娟女士和安林彬先生。
*滑雪协会的常设办事执行机构是秘书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6号(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 邮编:100044电话:68363115传真:68332578
组织机构/*滑雪协会
*滑雪协会组织机构领导名录
顾 问:桑逢文(吉林人大) 主 席:王揖涛(国家体育总局冬运中心主任) 副主席:侯树栋(国家体育总局外联司) 蒋志学(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 李 强(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服务中心) 梁晓龙(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 副主席:刘晓农、兰力、任洪国、马雁玲、朱承翼(国家体育总局冬运中心) 副主席:于晓光(沈阳体院党委书记) 副主席:买买提司地克(新疆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副主席:陈双喜(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 副主席:李 榜(黑龙江省体育局纪委副书记) 副主席:赵晓路(长春市体育局副局长) 副主席:邢其运(哈尔滨市体育局副局长) 副主席:朱志强(哈尔滨体育学院副院长) 副主席:王子新(沈阳军区军训部部长) 秘 书 长:田有年 副秘书长:高学东、闫晓娟、孙柏青、杨东、安林彬、潘为民
协会章程/*滑雪协会
*章 总 则 *条 本会定名为“*滑雪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K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A”。 第二条 *滑雪协会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体育运动协会。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代表*参加国际滑雪联合会和其他国际雪上组织举办的相应的国际、洲际间雪上各类活动的*合法组织。本协会是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滑雪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发展和提高*雪上运动,实施“奥运争光计划”、“全民健身计划”,为建设体育强国,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增进与国际雪联、亚洲雪联等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 *滑雪协会受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并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滑雪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滑雪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滑雪协会所管辖的雪上运动包括:运用各类滑雪器材或类似的替代器材,以雪上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开展的项目(如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上滑板、雪橇、雪车、雪圈、雪犁、雪地摩托及其他雪上项目)的竞赛、表演、培训、健身、娱乐、休闲旅游等活动,及在人工合成的滑行材料铺面上,以及在草坪、草铺面、沙石、沥清水泥铺面上采用与滑雪运动相仿的技术所进行的滑草、滑轮、滑沙等活动; (二)大力宣传和开展群众性雪上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发现人才,培养后备力量,抓好优秀运动队的训练,迅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研究制定全国雪上体育运动的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国竞赛计划、规则、规程,制定雪上运动的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从业技术人员、场地、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行业管理法规,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及其他单位承办国际性或全国性的雪上各类比赛; (五)参加国际滑雪联合会及亚洲滑雪联合会有关活动,开展国际、洲际间交往和技术交流。审核全国性的雪上国际交流活动,并向有关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 (六)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或集训队的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组织国家各类集训活动,组织参加境内、外国际比赛; (七)负责对举办室内、外不同级别的雪上运动比赛及各种类别的雪上活动的场地、及有直接关系的器材配套设施进行审批和验收,并进行相应的评定; (八)对运动员进行注册。组织培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申报运动员等级和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推荐并申报国际裁判; (九)对全国雪上体育运动的相关体育产业的开发、运营进行行业规范管理; (十)*滑雪协会享有其主办的国内各类比赛、各类活动相关的广告、电视(网络)转播、冠名冠杯、专用产品指定、特殊标记(会徽、会旗及纪念章等)使用许可等方面的开发、使用权力; (十一)发展会员,实施会员注册工作,组织会员间的联谊活动; (十二)指导各会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普及滑雪运动知识和基本技术; (十三)负责组织和协调滑雪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滑雪协会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凡*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群众组织,在志愿的前提下,承认,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注册,并颁发会员证,便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同意;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滑雪协会的*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改组秘书处及各专项委员会;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果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物。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滑雪部是*滑雪协会的常设办事执行机构,承担协会秘书处职责。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具体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做出的决定; (二)负责本协会开展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各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三)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参加国际、洲际性会议和比赛等活动,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行的国际比赛等活动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四)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五)负责本协会的经费管理; (六)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七)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八)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滑草技术委员会 冬季两项技术委员会 竞赛委员会 教练委员会 医务、科研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 技术培训委员会 市场开发委员会 新闻、信息委员会 青少年培训委员会 场地、器材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各专项委员会是受本协会的委托,按照本协会的各项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职能,参与协会相关活动的规划、管理及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秘书处提名由常务委员会聘任。各专项委员会的工作方案须经常务委员会的认可和批准,每年度要向协会秘书处呈报工作总结。 第三十五条 各专项委员会的职责(一) 滑草技术委员会职责 1、负责滑草运动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滑草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2、指导滑草运动项目优秀运动队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 3、组织滑草运动项目的技术科学研究,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4、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负责与国际组织的外事联络工作。 5、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开展活动,推动滑草运动的普及与提高。(二)冬季两项技术委员会职责 1、负责冬季两项运动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冬季两项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2、指导冬季两项运动的优秀运动队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 3、组织冬季两项运动的技术科学研究,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4、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负责与国际组织的外事联络工作。 5、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开展活动,推动冬季两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三)竞赛委员会职责: 1、制定全国雪上运动训练、竞赛制度及全国竞赛计划、规则、规程,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后实施。 2、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各类雪上比赛实行分级管理,未在*滑雪协会注册的教练员、 运动员不得参加*滑雪协会举办的正式滑雪比赛。 3、组织管理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雪联或亚雪联盟委托*滑雪协会承办的比赛,必 要时委托团体会员承办。 4、管理由协会会员主办并向*滑雪协会报批并备案的本协会会员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 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各类国际性比赛。 5、校审相关雪上运动的国际组织的制度、法规等专业性译本。(四)教练委员会职责: 1、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2、编写教练员教材。 3、组织教练员培训,申报教练员等级称号。 4、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5、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或集训队的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组织国家各类集训活动, 组织参加境内、外国际比赛。 6、为各级国家队的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五) 裁判委员会职责: 1、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编写裁判员教材。 3、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申报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4、选派和推荐国内、外比赛中执法的裁判员,指导和监督裁判员选派工作。 5、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名单。(六)医务、科研委员会职责: 1、对雪上运动项目的训练、比赛,运动员的选材的理论和实践以及雪上运动发展规律, 进行学术研究和探讨。 2、为全国雪上运动在科学训练上提供建议和指导。 3、为运动员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提供建议和指导。 4、为雪上运动的兴奋剂检查提供技术指导。(七)技术培训委员会职责: 1、加强我国与雪上运动国际组织的联系,组织与雪上运动相关的各类先进技术的学术交 流活动。 2、制定雪上运动器材的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的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性管理法规。 3、制定滑雪场及其直接配套设备的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的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性管理法 规。 4、制定关于提供雪上有偿服务的从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审批的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性管理 法规。 5、制定雪上专业技术评审员制度。 6、为雪上运动器材的改良、革新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八)市场开发委员会职责: 1、制定雪上经营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 2、对雪上运动器材的进行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对滑雪场及其直接配套设备进行质量检 验和等级评定,颁发相应的行业准用证。 3、组织评审员和从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的专业培训,对其资格认定,颁发行业上岗许可 证。 4、进行相关专有使用许可权(比赛、活动相关的广告权、电视(广播、网络)转播权、 冠名冠杯权、专用产品指定权、特殊标记(会徽、会旗及纪念章等)及无形资产的开发。 5、开展多种经营。(九)新闻、信息委员会职责: 1、收集、整理、保存与雪上运动有关的各类信息。 2、制定有关宣传活动的管理规定。 3、协助各媒体及新闻单位开展雪上运动宣传。 4、指导和监督雪上比赛的媒体转播工作。 5、对协会主办的报刊、杂志、网站的管理、监督。(十)青少年培训委员会职责: 1、指导、协调全国少年滑雪运动的发展。 2、对少年滑雪运动的组织、管理、训练、竞赛等提出建议。 3、指导和监督由*滑雪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少年比赛。(十一) 场地、器材委员会职责: 1、加强与亚洲、国际雪联场地委员会的联系,传递国际滑雪运动场地的修建、运营信息。 2、为滑雪场地勘查、规划、开发保护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 3、审批国内举办不同等级、类别比赛和活动的滑雪场的资格,向国际组织推荐符合举办国 际比赛标准的滑雪场。 4、组织场地间的技术、学术交流,提高我国场地的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益。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滑雪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国家体育总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委员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配图/*滑雪协会
相关连接/*滑雪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