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贵金属行业协会
*贵金属行业协会组建于2010年5月25日,由国内从事贵金属行业的矿业开采冶炼、运输储存、现货工艺加工、投资咨询、数据结算、资讯媒体、教育培训等贵金属相关领域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是由*贵金属行业及与贵金属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贵金属行业协会现有会员300多个,会址设在上海市。[1]
协会宗旨/*贵金属行业协会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诚信的理念、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的指导思想,为会员的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基本任务/*贵金属行业协会
1.团结贵金属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维护会员合法权益。2.制订并实施贵金属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3.开展贵金属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4.开展贵金属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发挥贵金属对我国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协助制订贵金属行业标准与规范,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奖项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5.参与全球贵金属政策、规范和标准制订等国际事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6.开展贵金属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良好风尚。7.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8.开展知识普及活动,引导消费者及投资者理性消费、投资。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维护良好市场环境。9.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协会架构/*贵金属行业协会
*贵金属行业协会组织结构
*贵金属行业协会组织结构
协会章程/*贵金属行业协会
《*贵金属行业协会章程》
*章总则
*条:本会的名称是:*贵金属行业协会,英文名称:PreciousmetalsSocietyofChina,缩写:PMSC。 第二条:本会是由*贵金属行业及与贵金属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诚信的理念、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金融商务领域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团结贵金属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2.制订并实施贵金属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3.开展贵金属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4.开展贵金属发展与管理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促进贵金属行业交流与合作,发挥贵金属对我国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5.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制订贵金属行业标准与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奖项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6.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全球贵金属政策、规范和标准制订等国际事务。7.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行业整体良好风尚。8.开展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9.开展知识普及活动,引导消费者及投资者理性消费、投资。根据授权受理贵金属相关的消费及投资投诉和举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维护良好市场环境。10.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的章程;2.具有加入本会的主观意愿;3.在贵金属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4.是依法成立的与贵金属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5.遵守*贵金属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2.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明。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3.优先获得本会相关服务的权利;4.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6.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发起或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范围包括: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4.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5.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会年度中、近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特点,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本会的会员组成,应当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承担委托任务的服务收入;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10年7月5日*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行业自律/*贵金属行业协会
《*贵金属行业自律公约》
*章总则
*条:为建立*贵金属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贵金属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遵照科学发展、规范管理、趋利避害的基本方针,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贵金属行业是指从事贵矿业开采冶炼、运输储存、现货交割、工艺加工、投资咨询、数据结算、资讯媒体、教育培训以及其他与贵金属有关的金融、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贵金属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贵金属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贵金属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积极推动贵金属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资本或其他优势侵犯投资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贵金属行业相关服务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贵金属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贵金属行业服务的自律义务。 第十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不断提升服务水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第十二条:大力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积极主动践行社会责任,普及贵金属投资知识,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第十三条:不得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四条:加强诚信建设,维护行业信誉,不虚假宣传,不隐藏风险,着力提升信息系统技术水平,做到透明管理,诚信经营。 第十五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十六条:积极谋求开展行业内部合作,互通有无,形成稳定完善的产业链条,增强规模效益。 第十七条: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八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倡导企业合规经营管理,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大众媒体及投资者的监督,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九条:*贵金属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贵金属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贵金属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二十一条: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由*贵金属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我国贵金属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本公约由*贵金属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