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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学会_教育网站_技术学科_医学学科

地震学会_教育网站_技术学科_医学学科

所在地区河北-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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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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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地震学会学会宗旨/*地震学会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团结广大地震科技工作者,大力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和讨论,积极推动地震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发掘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普及地震科学技术知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充分发挥在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重大决策中的科技咨询作用,为防震减灾事业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地震学会 (一)围绕地震科技和防震减灾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和各种讲座以及科学考察等活动;(二)编辑出版《地震学报》等学术刊物、科技教材、科技音像制品、科普宣传等资料;(三)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普及活动,宣传地震科学技术经验,推广地震科学技术成果,举办有关科技展览;(四)对国家政策制定和国民经济建设发挥科技咨询作用,鼓励会员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建议,做出贡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地震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和合作;(六)促进台湾海峡两岸的学术交往;推动民间的学术交流;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七)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和科技考察;努力提高会员的素质和学术水平;(八)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有关科技服务项目;(九)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发挥学科优势,开展合法经营活动。本会目前设有4个办事机构和19个专业委员会。现有会员1325名,其中外籍会员1名。*地震学会本届理事会(第六届理事会,2002年-2006年)有理事109名,现任理事长是*科学院院士陈颙。 学会大事记/*地震学会 1979-20091979年7月16日*地震学会筹委会*次会议在北京召开1979年《地震学报》创刊1979年11月21日 *地震学会成立大会暨第1次学术大会在大连召开,顾功叙当选理事长1980年9月7日 地震地质专业委员在宁夏中宁县成立1980年11月28日 地震学专业委员会在上海成立1980年11月28日 地震观测技术专业委员会在上海成立1981年1月16日 地震前兆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1981年3月23日 地震工程专业委员会在南京成立1981年11月23日 普及工作委员会在洛阳成立。1982年8月5日 第1届全国青少年地震科技夏令营在唐山举办1982年9月8日 大陆地震活动和地震预报国际学术讨论会在北京召开1985年1月24日 *地震学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2次学术大会在北京召开,陈运泰当选理事长1986年10月20日 *地震学会第3次学术大会在北京召开1987年4月29日 地壳深部探测专业委员会在郑州成立1987年9月11日 构造物理专业委员会在甘肃武都成立1988年5月10日 构造物理与地震预报国际学术讨论会在北京召开1988年4月13日 地壳形变测量专业委员会在武昌成立1988年6月24日 历史地震专业委员会在山西繁峙县成立1988年9月22日 地震科学管理研究委员会在江西九江市成立1988年11月22日 地震科技情报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1989年5月28日 中、日地震学术讨论会在北京召开1991年 *地震学会推荐的陈运泰、胡聿贤、马宗晋当选*科学院院士1991年1月20日 *地震学会第三届理事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丁国瑜当选理事长1992年1月14日顾功叙先生在北京逝世,享年84岁1992年6月22日 *地震学会第4次学术大会在北京召开1993年 *地震学会推荐的陈颙当选*科学院院士1993年4月28日 青年科技工作委员会在北京成立1993年4月17日 科技咨询服务部在宜昌成立1993年10月29日 中日东亚地区地震学术讨论会在日本鸟取市召开1994年12月12日 *地震学会第四届理事会成立大会暨第5次学术大会在北京召开,陈运泰当选理事长1995年5月5日 工程勘察专业委员会在昆明成立1995年9月22日 地震流体专业委员会在贵阳成立1995年11月29日地震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1996年10月6日 *地震学会第6次学术大会在湖南张家界召开1996年10月6日 地震电磁学专业委员会在湖南张家界市成立。1997年 *地震学会推荐的马瑾、廖振鹏分别当选*科学院院士和*工程院院士1998年10月20日 *地震学会第5届理事会成立大会暨第7次学术大会在江西井冈山市召开,陈运泰当选理事长1999年12月29日 庆祝*地震学会成立20周年大会在北京召开1999年12月29日 首届李善邦青年优秀地震科技论文奖,在庆祝*地震学会成立20周年大会上颁发2000年8月10日 首届海峡两岸地球科学夏令营在大陆举办2000年9月15日 *地震学会第第8次学术大会在成都市召开2001年7月31日 第二届海峡两岸地球科学夏令营在大陆和台湾分别举办2002年9月8日 *地震学会第6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第9次学术大会在西宁市召开,陈颙当选理事长2003年 *地震学会推荐的邓起东当选*科学院院士2003年1月《国际地震动态》刊物由*地震学会和*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共同主办2004年7月10日 *地震学会第10次学术大会与第三届大陆地震、紧急救援暨巨灾保险国际会议在北京召开2006年10月21日 *地震学会第7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第11次学术大会在大理市召开,张国民当选理事长2008年5月12日 我国纹川发生8级大地震,*地震学会号召各专业委员及全体会员积极投入抗震救灾2008年7月25日 *地震学会空间对地观测专业委员会成立2008年12月1日 *地震学会第12次学术大会在北京市召开2009年9月17日 *地震学会成立30年学术研讨会在伊春市召开 组织章程/*地震学会 *章总则 *条本会中文名称:*地震学会(英文译名:SeismologicalSocietyofChina,英文名缩写:SSC)。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国从事地震科技研究和参与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全国学术团体,是发展我国地震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是*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团结广大地震科技工作者,大力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学术交流和讨论,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发掘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普及地震科学技术知识,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充分发挥在政策、法规制定和重大决策中的科技咨询作用,为防震减灾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内。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大学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地震科技和防震减灾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和各种讲座以及科学考察等活动; (二)编辑出版《地震学报》等学术刊物、科技教材、科技音像制品、科普宣传品等资料; (三)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普及活动,宣传地震科技知识和经验,推广地震科学技术成果,举办有关科技展览; (四)对国家政策制定和国民经济建设发挥科技咨询作用,鼓励会员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建议,做出贡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地震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六)促进台湾海峡两岸的学术交往;推动民间的学术交流;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 (七)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和科技考察;努力提高会员的素质和学术水平; (八)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技术标准制定,承担有关科技服务项目; (九)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发挥学科优势,积极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参与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科技管理工作者; (四)学生会员应是具有热心防震减灾事业的、在读的硕士生、博士生;学生会员毕业后应转为个人会员; (五)团体会员应是与全国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六)外籍会员应具有在地震科技领域上有较高学术造诣,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授权的日常办事机构审批通过; (四)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可由本会委托对口省级学会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批准,较后报本会登记备案。外籍会员入会须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科协备案; (五)由理事会授权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科技信息,提供有关科技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由本人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应提示会员。如第2年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学生会员交纳会费享受五折优惠。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由广大会员经民主协商提名,征得理事所在单位同意,经全国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任职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年逾70周岁者,一般不再作为理事人选。 本会特设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称号。名誉理事长称号一般授予对本学会有重大帮助及影响者;荣誉理事称号一般授予曾任本会理事以上职务,学术上有成就、有威望、年逾70周岁,对本会工作有过贡献的科学家和外籍科学家。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称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授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任期一届。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或债券投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经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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