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浙江省农业厅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二)承接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三)承接农业部下放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节,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主要职责/浙江省农业厅
(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农场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工作。(二)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三)指导粮油、畜禽产品、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指导协调农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促进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预算建议。指导国有农场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四)拟订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菜篮子”有关政策,指导农产品加工、流通和营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大宗农产品及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高效生态农业、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外向型农业的发展,指导休闲观光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业国际、国内展示展销活动,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五)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定农业产业生产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六)组织、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农业法制监督和农业法规宣传工作。起草农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和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含食用菌菌种)、种畜禽、蚕种、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农业违法行为,指导、协调农业生产事故(纠纷)处理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七)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对动植物疫情疫病的监测,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农业外来有害生物治理和外来物种管理工作。指导农业防灾救灾工作,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八)负责农业信息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从业资格管理。(九)拟订农业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做好农科教协作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按分工负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十)参与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区域开发计划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工作,参与小型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及“四荒地”的开发利用工作。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十一)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有关工作。(十二)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国际间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浙江省农业厅
(一)办公室。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厅的会议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机要、保密、信访、督查、档案、编志、外事等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材料、文件的起草;制定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许可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牵头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厅机关基建、房产、保卫等事务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拟订全省农业和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参与提出有关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拟定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行政管理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农业法制和执法监督;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负责审核以厅名义作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承担厅本级的农业行政复议、听证、应诉、理赔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三)计划财务处。负责拟订农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项目建设规划;组织编报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支农项目预算建议;组织农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报批,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组织编报厅部门预算、决算,并负责组织预算的执行;指导和监督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农业系统财务管理;负责对农业项目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厅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农业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建议;参与扶贫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四)科技教育处。拟订农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负责农业科技、农民培训、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指导与管理;参与农民工管理工作;负责农科教协作、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负责农业科技项目的遴选及实施;负责农业科技计划、科技成果、科技奖励工作;负责农业科技宣传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承担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五)经营管理处(挂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负责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负责管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负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六)产业信息处(挂农产品加工流通处牌子)。负责农业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全省农业产业化及一村一品发展的有关政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菜篮子”及市场价格稳定的有关政策;指导高效生态农业、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工作;提出农产品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指导全省农产品展示展销工作;负责农产品品牌的培育、保护和发展;参与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指导全省农业信息化建设;组织农业统计及产品价格、成本调查,预测并发布农产品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负责拟订农业产业的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牵头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八)人事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培训教育、出国政审、国外智力引进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参与全省农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和组织全省农业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负责全省农业、农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提出深化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厅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的建设与发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