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一)将原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的内贸管理职责划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将原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划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三)将原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外资项目审核职责交给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八)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具体组织工作转交有关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承担。 (九)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该市经济贸易和吸收商贸投资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拟订该市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和社区商业发展;负责商贸服务业行业管理,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拟定商务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标准、规则并做好相关推进、管理工作,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四)指导协调该市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协调城乡商业网点布局,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五)牵头拟订整顿和规范该市市场经济秩序的政策措施,组织商品市场监控,规范流通秩序,履行商贸领域行政执法的职责;组织协调开展打击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负责该市商贸运行管理,监测分析该市商贸宏观运行状况,处理协调商贸流通中的突发事件及有关重大问题。 (六)承担组织实施该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机制,按分工负责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肉类食品等重要商品的流通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生猪屠宰的有关工作,培育和发展水产品市场,负责酒类专卖管理工作。 (七)负责推进该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拟订该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商贸服务业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推进商贸服务行业经营创新,发布商贸服务行业发展导向,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该市商业流通企业国内合作交流。 (八)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指导和协调该市贸易促进体系的建立;指导全市进出口商品结构调整,负责推动技术出口、软件出口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负责推动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推动该市优秀品牌进入国内外市场;负责重要工业品进口的计划管理,管理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除粮食、棉花、煤炭以外的出口商品配额;研究建立对外经济贸易的统计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和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九)协调、指导全市服务贸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服务贸易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指导该市展览和境外出展。 (十)组织拟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地方综合应对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建立区域性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和协调该市出口反倾销、反补贴工作,参与组织产业损害调查,组织实施有关反垄断法律法规,参与重大对外经贸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负责该市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知识产权工作。 (十一)宏观指导该市外商投资工作,组织拟订改善投资环境的措施;指导协调全市外商投资促进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指导全市开发区外资引进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按权限负责该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合同章程等事项的核准和申报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协调性服务。 (十二)负责该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落实该市有关对外经济合作事项,依法核准、推进该市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指导和推进对外工程承包、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等,负责牵头该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负责该市对外援助工作;在国家对外经济合作的总体战略规划框架下,承办和参与多双边经贸谈判,参与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 (十三)指导该市企事业单位执行经贸外事政策;负责审批本系统、本单位所属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任务,办理邀请外商来沪手续,负责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上海代表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安排重大经贸外事活动和其他经贸峰会。 (十四)牵头拟订并执行该市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贸政策,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上海代表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负责该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招商引资和经贸合作工作,处理该市经贸领域涉台事务。 (十五)指导该市社会商贸中介机构、外资中介机构以及商贸行业各社会团体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综合处(研究室) (三)干部人事处(老干部处) (四)财务处 (五)公平贸易处(法制处) (六)外事处 (七)市场体系建设处 (八)服务业发展处 (九)市场运行调控处(市副食品管理办公室) (十)商贸行业管理处 (十一)市场秩序管理处 (十二)外贸发展处 (十三)国际服务贸易处 (十四)外国投资管理处 (十五)外商投资促进处(台港澳商务处) (十六)机电和科技产业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十七)对外经济合作处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
四、人员编制/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5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书长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0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一)管理上海市粮食局。 (二)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