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重庆市民政局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性社团、跨区县(自治县)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和工作计划;承办烈士的报批审核和褒扬工作;审核报批市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四)拟订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政策;负责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五)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六)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基层政权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七)拟订行政区划规划和政策;负责县以下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报批和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调整的申报工作;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划界限管理工作。(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九)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市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十)拟订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指导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十一)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机构设置/重庆市民政局
(一)办公室 (1)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外事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 (3)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4)承担统计、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值班、后勤保障等工作。 (5)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1)组织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 (2)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3)组织重大课题调研和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4)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三)宣传信息处 (1)负责本系统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宣传工作。 (2)负责党和政府惠民方针、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 (3)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政务信息编报工作。 (5)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 (6)负责民政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 (1)拟订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 (2)承担全市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3)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登记管理工作。 (五)优抚处 (1)拟定贯彻优待抚恤补助法规的具体办法、措施。 (2)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抚恤工作。 (3)承办烈士的报批审核和褒扬工作。 (4)审核报批市级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六)双拥办 (1)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2)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七)安置处 (1)拟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班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安置政策。 (2)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 (3)指导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和职业培训工作。 (4)指导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和完成军供保障任务。 (八)救灾处 (1)拟订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政策、措施。 (2)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工作。 (3)负责承办救灾资金申请、分配方案的拟定、报批和监督使用工作。 (4)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 (6)指导城乡社区防灾减灾工作。 (九)社会救助处 (1)拟订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 (2)负责较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3)参与拟订全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 (4)承担全市较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1)负责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2)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 (3)指导全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4)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区划地名处 (1)起草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2)审核和申报市内行政区划调整、主城区地名命名等工作。 (3)组织承办省级界线的联合检查和负责全市县级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及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 (十二)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1)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 (2)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福利*发行有关管理办法。 (3)负责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的供养工作。 (4)管理本级*公益金。 (5)监督指导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年检工作。 (6)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社会事务处 (1)拟订婚姻、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政策。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拟订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3)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管理。 (4)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推动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四)规划财务处 (1)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基本建设和事业费管理办法、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 (2)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 (3)负责局系统财务审计和基建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五)组织人事处 (1)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2)指导局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3)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计划,负责社会工作者执业水平评价及登记管理工作。 (十六)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十七)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1)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2)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十八)派驻局纪检监察室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市民政局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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