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8 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党发〔2014〕25 号)精神,设立六盘水市城市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交由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承担。 (二)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原市人民政府指定管辖范围内的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执法管理等工作交由钟山区人民政府承担。 (三)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的其他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市政公用、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工作。 (三)拟定全市城市综合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协调县、特区、区和部门的城市综合整治工作。 (四)拟定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城市夜景照明工作。 (五)负责户外广告、景观灯光、临时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园林绿化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及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相关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六)监督、指导县(特区、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设5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后勤保障、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培训、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目标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政务服务科)。 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法制建设和应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三)市政公用科(园林绿化科)。 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的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园林绿化年度发展计划;参与城区绿化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审定、方案论证、竣工验收。 (四)环境卫生科。 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和实施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市容市貌标准;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及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规划财务科。 编报市级城市市政、环卫等方面的维护及专项费用的年度计划和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市纪委派驻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组、市监察局派驻市城市管理局监察室;行政编制2 名,其中,纪检组长1 名(副县级)、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1 名(科级),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编制14 名。定领导职数:局长1 名、副局长3 名;正副科长(主任)5 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 名(含聘用1 名),经费由市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生态文明建设职责分工。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指导、监督全市园林绿化等工作。 (二)节能减排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牵头开展全市节能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开展全市减排工作。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市区垃圾填埋场的运行管理。联系方式:单位地址: 六盘水市南环路 电话:0858-692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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