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蔬菜流通协会
协会宗旨:协助政府对行业进行管理,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呼声,推动农副产品购销体制改革,规范流通市场。主要职能: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蔬菜流通协会是世界批发市场联合会的会员,同美国、法国、日本、韩国、西班牙等二十几个国家以及台湾省和香港地区的商会、农协及企业建立了广泛联系。
章程/*蔬菜流通协会
*章总则 *条*蔬菜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是由全国蔬菜商品流通、加工、贮藏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和为企业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对行业进行管理,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正当要求,推动蔬菜购销体制改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蔬菜大市场,大流通的发展,并注重同国际市场接轨。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发挥助手协调、纽带、服务的作用和组织各种交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开拓大市场,搞活大流通。 (一)组织全行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二)研究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蔬菜商品生产的发展方向,基地建设和有关流通领域的政策、法令以及行业规划、立法等方向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组织协调行业内和产销间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的经济联合,增强行业的经济实力。 (四)沟通产销信息,开展咨询活动,组织蔬菜商品交流,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 (五)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行业干部的素质和科学技术水平,推动蔬菜商品购销、加工、贮藏、运输向现代化、标准化、规格化方向发展。 (六)开展国际间的经济和技术交流,发展国际贸易,同国际市场接轨,促进蔬菜行业走向国际市场。 第三章会员 第四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二种。 第五条凡从事蔬菜经营和生产、加工、贮藏、运输企业单位、科研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愿意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本协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热爱本行业工作的行家、离退休干部,由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蔬菜流通协会或蔬菜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均可参加,经本协会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委托本协会协助研究蔬菜流通、加工、贮藏中存在的问题; (四)优先获得本协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和业务技术培训; (六)有退会和加入其它社会团体的自由。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按照协会要求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支持协会的工作,承担协会交办的事项,向协会报告情况,反映意见,提供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 第八条本协会的*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协会工作。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推选的会员代表组成。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是或延后召开。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协会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理事会; (五)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第十条本协会设名誉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根据需要本协会可聘请若干顾问。 第十一条理事会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办事机构;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五)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六)批准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七)提出修改本协会章程的意见,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八)选举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处理协会的重大问题,对外代表本协会。 第十三条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置秘书处及必要的职能部门,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精干的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 第五章经费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三)本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收入;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经费支出 (一)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出版信息、资料、刊物的必要补贴; (三)办公费用和旅差费支出; (四)其他需要支出的费用。 第十六条经费的收入和支出由秘书处管理,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做经费预决算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章程的修改程序。本协会章程需要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代表通过报民政部备案生效。 第十八条本协会因情况变化,需要终止活动时,应由理事会提出议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由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申请登记。常务理事会要组成三人小组,负责本协会债权、债务的清理及其他遗留事项的处理。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