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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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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开选拔,事业单位,基层选调,村官,选调生,政法干警,培训,培训机构,国家公务员考试,人事考试网,公务员考试网,公务员论坛,事业单位招聘,公务员考试视频教程,培训机构排名,江苏省,教师,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服务水平要求/公务员培训 在经济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公众对公务员的素质和政府的服务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这就给政府的人事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政府必须在引进高素质人才的同时,不断开发现有公务员队伍的潜能,首要的就是要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不断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近年来,在沿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研讨法等培训方法的同时,我国也开始注意将行为科学理念和情景教学方法引入公务员的培训,并探索出了一系列新的培训方法。这些方法变以教师、课堂为中心为注重公务员的积极参与,有利于调动公务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易于为公务员所接受,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收效。本文在这里介绍其中已运用得较为成熟的几种方法。 热身活动/公务员培训 "破冰"法。也称"热身活动",即通过一些大家共同参与的趣味活动,以启动公务员的学习热情。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能够用非工作行为打破公务员的思想顾虑和防备心理,创造一种便于交流的氛围,引导他们进入到自由交谈的培训情景中来;同时也有利于为公务员提供展现个人才智与合作精神的机会,建立起自己的学习小组。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培训的开始阶段,其关键在于"破冰"资源的精心设计和"破冰"活动的精心组织,做到既有趣味性、便于参与,又不能有任何压力,不能使公务员处于尴尬的境地,更不能低级趣味或过于儿童化。 文事务处理训练法/公务员培训 公文事务处理训练法,也称"一揽子事件法"。在实际工作中,公务员往往每天都有一大堆的文件和事务需要处理,而工作时间有限。公文事务处理训练法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设计的培训方法,它能指导公务员快速、有效地处理各种文件和日常事务。在受训中,各参加者都有一大堆有待处理的文件和事务,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这些文件的阅读、批示和事务的处理。培训者提供的文件和事物一般没有什么条理,有些需要紧急处理,有些需要常规处理,这就要求公务员进行分析研究、分清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时间。规定时间到了之后,由培训者和公务员一起对每个人的处理结果进行比较、评价和总结。 角色扮演法/公务员培训 角色扮演法。在涉及人际关系的培训中几乎离不开这种方法,它还可以在决策、管理技能、访谈等培训中使用。角色扮演法要求公务员在事先设计好的一个模拟真实的情景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并进入角***景去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公务员扮演的角色往往是工作中经常碰到的人,如上级、下属、同事、公众等,处理的事也常常是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表演结束后,其他公务员作;观众",需对扮演者完成任务的情况加以分析、评价,评论完后还可以再轮换表演。这种角色间的交往和博奕过程有助于公务员体验各类人物的心理感受,处于他人的位置考虑问题,从而培养其多角度看待问题的思维能力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提高人际关系技能。 管理游戏法/公务员培训 管理游戏法。这一培训方法要求公务员在一定的规则、程序、目标和输赢标准下竞争,往往是全组合作达到一个共同的目标。它能通过调动公务员的参与热情和兴趣来 训练他们的合作意识.已被烽火猎头公司用来培训自己员工。无领导小组讨论法。这一方法要求将公务员集中起来组成小组,就某一给定的主题展开讨论,事前并不指定讨论会的主持人(无领导),公务员在讨论中可以自由发挥。培训者可以从中观察每个人不同的语言表达、逻辑思维、组织协调、应变和环境适应能力,从而针对各人的特点给予不同的指导。 实验室培训法/公务员培训 实验室培训法。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以人际关系和领导技能开发为主要目的的培训,其目标在于改变公务员的态度和行为。典型的做法是把公务员安排在一个群体的情境中活动(可以是2-3天,或是2-3周不等),这种情境设计和实际的工作、生活情境相类似。培训中去除日常情境中的种种人际关系的约束,公务员之间,公务员和培训者之间没有地位的差别,不指派任何人充当领导、下级,没有成文的规范,也不制定活动日程。当公务员处于这种情境时自然就会产生一种坚强和焦虑的反应,为了减少这种紧张和焦虑,他们就会想办法在小组内重新建立人际关系的种种规范和约束,从而实现提高人际关系技能的培训目的。在这种培训活动中,其他公务员还可以根据某一个公务员的表现提出自己的意见、看法和改进的建议等,这样受训者就有可能得到从别人的角度观察自己的结果,从而矫正自己的行为或是强化有效的行为,而这是在日常的管理、领导工作中不易得到的。 公务员培训系统/公务员培训 公务员培训系统,是指利用网络平台对公务员进行年度培训或任期培训的系统。公务员登陆系统后可以选课、学习、提交作业或考试。系统自动记录学习情况,并对外出学习进行手工登记。公务员的培训情况是晋级评优重要依据之一。 公务员培训规定/公务员培训 *章 总 则*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培训分类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第十二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第十三条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第十四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第十五条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第十六条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第十七条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四章 培训方式第十八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第十九条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一条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二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第五章 培训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第二十四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第二十五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第二十六条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第二十七条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培训登记与评估第二十九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第三十条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第三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四条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三十五条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培训分类/公务员培训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第十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第十一条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第十二条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公务员培训保障/公务员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第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第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第十六条 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第十七条 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第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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