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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_教育网站_高校大学_上海高校

研究生院_教育网站_高校大学_上海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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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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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旦大学研究生院院长联席/研究生院 相关条例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Association of Chinese Graduate Schools 缩写为ACGS)于1999年11月26日由当时全国33所研究生院一致建议成立,秘书处挂靠在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全国57所研究生院为联席会会员单位。联席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改革和发展的建议,为国家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促进我国研究生院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条例*条 为适应21世纪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研究生院在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作用,并以此带动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决定成立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Chinese Graduate Schools (ACGS)。第二条 联席会接受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其主要任务是对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进行研讨,研究探讨加强研究生院建设,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全面素质,改革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使研究生教育不断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需要的新思路和办法,为国家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以利于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研究探索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院的路子,不断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和效益,提高研究生培养水平及国际声誉,使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更加完善。第三条 联席会的主要工作包括:(一)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改革和发展的建议,为国家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二)促进我国研究生院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三)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在成员单位间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问题进行交流、研讨和协调;(四)开展国际间研究生院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交流;(五)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委托的评议工作。第四条 联席会会员联席会会员由正式会员和预备会员组成。(一)正式会员联席会正式会员,由各研究生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组成。若研究生院换届或领导人变动,该院联席会成员也相应自动更替,由新任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接任。(二)预备会员联席会预备会员,由各试办研究生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组成。若试办研究生院换届或领导人变动,该院联席会成员也相应自动更替,由新任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接任。第五条 联席会设主席单位四名,由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秘书处挂靠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秘书长由北京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担任。第六条 联席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联席会及其主席交办的任务;(二)沟通联席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三)协助主席筹备联席会年度会议;(四)协助主席总结联席会年度工作;(五)提供各种形式的信息交流服务;(六)向联席会提供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第七条 联席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或根据需要召开其它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专门议题。会议议题,在广泛征求各成员单位院长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单位院长会议确定。第八条 接纳新成员由联席会全体正式会员审议并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第九条 联席会的活动经费主要包括会员交纳的会费、接受的赞助或捐赠等。经费由秘书处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管。在每年的年会上确定下一年度会员费额度。第十条 本条例由各成员单位共同遵守执行。若有修改,需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成员单位 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成员单位(56所)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 清华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院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院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南开大学研究生院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东北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院 复旦大学研究生院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第二军医大学研究生院 南京大学研究生院 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 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院 河海大学研究生院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院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 厦门大学研究生院 山东大学研究生院 中国石油大学研究生院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 湖南大学研究生院 中南大学研究生院 国防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中山大学研究生院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四川大学研究生院 重庆大学研究生院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兰州大学研究生院 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院 中国科学院大学 早期设立/研究生院 设立过程在2011年改革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通过正式文件批准中国科学院与全国56所中央部属高校设置研究生院,共57所。197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科学院筹建我国*研究生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一个实体两块牌子),并于1978年10月14日开学。2000年12月29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正式批准分别独立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1984年8月,经教育部批准22所高校试办研究生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后并入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今华中科技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上海医科大学(后并入复旦大学)。1986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10所高校试办研究生院:中山大学、东南大学、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厦门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武汉)、西北工业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2000年6月教育部批准了22所高校试办研究生院:北京邮电大学、北方交通大学(今北京交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徐州)、南京农业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华东)、湖南大学、中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兰州大学、第二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2002年5月,教育部批准哈尔滨工程大学、河海大学2所大学试办研究生院。2003年8月,教育部批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1所高校试办研究生院。至此,全国高校研究生院达到56所。名录科研机构 机构性研究生院 中国科学院大学 56所高校研究生院 教育部批准设置的56所研究生院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浙江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兰州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 发展历程自1978年恢复研究生招生和1981年实施学位制度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很快。1978年至1983年招收的研究生相当于“文革”前十七年招生总和的两倍半;在校研究生相当于“文革”前在校研究生的最多年份的五点七倍。根据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国家“六五”计划提出:“要试办研究生院”,原教育部研究生司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试办研究生院的条件。198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原教育部正式发出了《关于在北京大学等二十二所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的通知》,同时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的几点意见》。1986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发出了关于同意中山大学等十所院校试办研究生院的通知。经国务院两次批准,试办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达32所,加上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全国共有33所普通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是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解决国家重大科技问题的重要基地,代表着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水平,在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为加强对研究生院的管理,1995年10月9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并下发了《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设置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应当具备的条件、研究生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开展了对普通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的评估工作,对获该次评估前10名的试办研究生院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会议同意该次评估前10名和中国人民大学等11所高校试办研究生院作为*批转正,其他经评估合格的试办研究生院作为第二批转正。经过十几年的扎实工作,全国33所研究生院(高校合并后为31所)从试办到正式成立,已经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高层次人才,促进了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的提高。2000年6月,教育部批准了北京交通大学等22所高校试办研究生院。2002年5月,教育部批准了哈尔滨工程大学等2所高校试办研究生院。中国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数十所研究生院承担了全国76%的博士和55%的硕士培养任务,研究生院在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高水平科学研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改革扩张/研究生院 2011年,伴随着我国研究生的新一轮扩招大潮,我国研究生院设置制度实施大幅改革,由原来的“报批”改为“报备”,研究生院成立不再需要经由教育部批准。2011年之前,设置研究生院需要向国务院学委会申报,获批准后方可设置,简称“报批”,此类研究生院共56所;2011年之后,增加研究生院允许自行设立,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即可,简称“报备”。2011年以后全国有70余所大学相继设立了研究生院。2011年3月21日,2011年全国省级学位委员会工作会议暨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及办公室领导、56所研究生院的负责人以及24所扩大高校的负责人约160余人参加了会议。参加这次会议的高校除56所研究生院高校外,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根据高校拥有的一级学科博士点数量首次遴选了24所高校参加了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逐步将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范围从研究生院高校扩大到这24所高校;本科生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比例将逐渐增加到15%。该次会议之后,24所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扩大高校中的北京工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燕山大学、山西大学、郑州大学、西北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长安大学、陕西师范大学、昆明理工大学等院校相继成立研究生院。 西南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石油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暨南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西安科技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成都中医药大学 苏州大学 西北大学 郑州大学 燕山大学 福州大学 江西理工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长安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西安理工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扬州大学 河海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延边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河南大学 华侨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昆明理工大学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山西大学 黑龙江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成都理工大学 研究生分类/研究生院 按学籍管理按学籍管理的不同,分为学历教育研究生和非学历教育研究生。前者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含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推荐免试和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自行组织的单独入学考试),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硕士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后者指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没有学籍。学生参加研究生课程研修班学习,按教学计划修完课程,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申请学位的资格,再通过硕士论文答辩,可以获得学位证书,但没有研究生毕业证书。 按培养单位我国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包括三类:一、高等院校,如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二、科研院所,如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等;三、企业,如北京启文教育集团,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充分利用企业的资源培养研究生是我国高等教育的特色之一。 按专业用途按照专业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我国学术型学位按招生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13大类,13大类下面再分为88个一级学科,88个一级学科下面再细分为300多个二级学科,同时还有招生单位自行设立的760多个二级学科。普通硕士的招生考试主要是年初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专业硕士对大家来说或许很陌生,但说到MBA、MPA却是耳熟能详。其实,MBA、MPA正是专业学位中的两种类别。我国经批准设置的专业硕士已达15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PA)、工程硕士(ME)、法律硕士(J.M)、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MPH)、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兽医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等。09年初,又新增了艺术硕士、体育硕士、风景园林硕士3个专业学位。专业硕士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形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定位,专业学位为具有职业背景的学位,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专业硕士教育的学习方式比较灵活,大致可分为在职攻读和全日制学习两类。比较简单的区分办法是:招收在职人员、以业余时间学习为主的专业学位考试通常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名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简称“联考”,毕业后学历依然是“本科”,但是有专业学位证,也就是“单证”;招收全日制学生的专业学位硕士在每年年初举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中举行,毕业后学历是“研究生”,领取专业学位证,也就是“双证”,全日制专业硕士是学历教育,GCT在职硕士不是学历教育,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按学习方法按学习方法不同,分为全日制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前者指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后者指在学习期间仍在原工作岗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研究生。 按经费渠道按学习经费渠道不同,分为国家计划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简称委培生 )和自费研究生。国家计划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又分为非定向研究生和定向研究生(简称定向生)。其中非定向研究生毕业时实行双向选择的自由就业制度;定向生则在录取时就必须签订合同,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录取时要签订合同,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自费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自己提供,有时候也可以从导师科研经费中开支,或获取社会赞助。国家计划非定向研究生,通常就是我们所说的 公费 研究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中占据较大份额,但随着连年扩招,自费研究生的名额也在不断扩大。2013年2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所有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取消公费研究生计划。自2014年考研起,各大高校将正式施行自费制度,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研新生收缴读研费用,但基本原则是“新生新规定、老生老制度”,也就是说2014年考研开始实施的收费制度并不会影响到2014年秋季学期前所招收的研究生则仍按原来的制度执行之前的收费政策,公费的仍然施行公费政策。 研究生报考/研究生院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4.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3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4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2)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2)之前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4.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三)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学术型专业和专业学位中的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林业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护理硕士、药学硕士、中药学硕士等13个专业学位类别可设置单独考试。(四)具有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资格的高等学校,可以按规定数量和办法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直接申请参加相关招生单位的复试。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且不得再参加全国统考。截止2013年10月25日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生资格,接收推免生单位应及时为推免生办理相关接收手续。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相关问答/研究生院 问:自考生可以报考研究生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可以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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