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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_教育网站_高校大学_上海高校

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_教育网站_高校大学_上海高校

所在地区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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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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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协会简介/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   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经上海市社团局核定为一类社团,主管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是上海教育系统学校后勤的专业性协会,会员包含大学、中专、技校、中学、小学及为各类学校进行后勤服务的优秀企业代表。协会以为学校后勤服务为宗旨,积极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与学校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逐步建立行业标准、行业准入、行业自律、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职业培训、行业节能等制度,协调会员关系,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努力为深化学校后勤改革作贡献。 主要职能/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   (1)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与学校之间的中介、平台作用,代表学校后勤系统向政府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环保、水电等)提供有关政策建议;   (2)根据学校后勤改革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后勤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开展市场调研,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工作;   (3)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参与制定学校后勤的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并组织检查、评审等活动;   (4)参与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调研、政策咨询,提出有关建议;   (5)贯彻执行学校后勤行业的自律协约,规范市场秩序,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标准,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6)组织学校后勤系统的员工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活动;   (7)在创建学习型单位活动中,大力表彰先进单位、个人;开展积极向上、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8)加强与兄弟省市学校后勤协会的沟通与协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联络国外同类协会,开展国际学校后勤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9)主动联系政府职能部门对学校后勤进行监督和指导;   (10)努力做好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   *章 总 则   *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学校后勤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Schools Logistics Association,缩写:SSL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为学校提供后勤管理与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业内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推进学校后勤管理与服务的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本会接受市社团局和市教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瞿溪路350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为政府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和学校制订后勤发展规划、决策管理等工作,提供专业性意见和咨询服务;   (二)探索和研究学校后勤管理理论,推动学校后勤科学化管理与服务;   (三)研究、拟定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行业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质量管理和绩效评估体系,为政府和学校提供决策参考;   (四)在会员单位中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在本市学校组织开展有关后勤培训、调研、考察、会展、竞赛、检查评比等活动;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办好上海学校后勤网以及《学校后勤》简报等交流平台;   (六)承担市教委等政府部门委托和授权的工作以及会员单位需要提供的其它专业性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举办内部刊物、网站、研讨会,为会员单位和个人提供专题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等专业性服务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在市教委和市社团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四)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市教委和市社团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参与学校后勤管理与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进行专业管理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 审议由2个以上的常务理事或5个以上的理事联名提交的重要议案。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延期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以协会名义投资或举办实体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四、五、六、七、九款的职权,以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教委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教委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市教委审查同意,并向市社团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市社团局或市教委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市教委和市社团局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市社团局和市教委。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市教委审查。经市教委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市社团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市社团局、市教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市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市教委和市社团局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市社团局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市教委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局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届第__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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