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会简介/*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
*建材企协坚持面向全国建材企业、面向行业健康发展服务为根本宗旨。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推进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发展为己任。*建材企协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为企业、行会和政府服务的工作,在全国建材行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和影响。目前已有团体会员500多家,会员遍布全国各地,已成为建材行业企业之家。
二、服务内容/*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
1、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全国建材行业企业发展与管理现代化的研究、咨询、培训、宣传、信息等工作;组织建材企业开展企业发展与管理问题的研究和交流。 2、提供产品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新产品开发、新设备开发、新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专题咨询与服务,确实为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实实在在的信息服务。 3、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家政策法规、发展动向等信息;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呼声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 4、在建材行业内每年评选优秀企业家、企业创新成果、名优产品及工程建设推荐产品等项工作,对会员单位将优先通知。 5、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和市场的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专题技术交流、产品评议、产品推广、信息发布、工程项目等相关会议,为会员单位的产品开发与市场销售做好服务工作。 6、会员单位在本会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可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或推荐担任本会的理事名单。原则上每个单位一名。 7、为符合要求的会员单位办理工程建设推荐产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提供咨询与服务。 8、*建材企协与各大媒体、建筑设计、施工应用等单位有着广泛的联系,可为会员单位组织企业召开信息发布和产品推广会议,提高企业的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同时为会员单位提供全国再建的建设工程信息等。
三、协会章程/*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
*章总则 *条本团体名称为:*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建材企协,英文名称为:ChinaBuildingMaterialsEnterpriseManagementAssociation,简称为:CBMEA。 第二条*建材企协是全国性、行业性、专业性、由各建材企事业单位、各地方建材社团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建材企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贯彻中央三个代表精神,坚持面向全国建材企业,为建材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根本宗旨,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建材企协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建材企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从事全国建材行业企业发展与管理的研究、咨询、培训、宣传、信息等工作; (二)组织建材企业开展企业发展与管理问题的交流、研讨; (三)倾听并反馈建材企业及企业家的要求与呼声,当好企业决策参谋; (四)宣传政府的政策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企业管理和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工作; (五)组织并参与促进建材企业生产发展与产品流通、协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建材企业对外交流活动; (七)支持和指导地方建材企业社团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建材企协只吸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建材企协的国内从事建材生产和流通的企业、建材事业单位及各地建材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建材企协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入会登记表; (二)经审查同意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会费,又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参会代表不够2/3多数,则要以未参加会议的其他会员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得到所有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报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到会理事不够2/3以上多数,则要对未参加会议的理事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取得所有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但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在职人员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汇报协会工作,并提出下阶段工作安排计划;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一个月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4年9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