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简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成立于1993年4月,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2005年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专门咨商地位”。
为表彰首任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原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曲格平教授在参与和领导*的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的*贡献,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曲格平教授获得了联合国环境大奖和十万美元奖金。获奖后,曲格平教授建议,以这笔奖金为基础成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他的这一建议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赞誉和支持。在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支持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成立了。曲格平教授成为*捐款者并出任理事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先生、原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黄华先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先生、蒋正华先生出任基金会的名誉理事长,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基金会的特别顾问。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规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国内外著名人士、社会各界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的代表和主要捐赠者组成。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和公众的监督。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人类”的原则广泛筹集资全。并将之用于奖励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资助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和项目,促进中外环境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台作,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基金会成立以后,开展了一系列活动,1993年,出资表彰和奖励了120名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工作者;1994年组织举办了青年环境论坛并表彰100名优秀环保企业家。1995年,组织举办了首次在*召开的太平洋环境会议(第五届);1995-1996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民环境意识调查”。1996-1997年,组织了长江源区环境与生态考察;1998年组织召开的“长江源环境与生态保护国际研讨会”、“全国防治汽车排气污染研讨会”和“国外垃圾处理新技术报告会”等会议和与全国妇联等单位共同发出了提倡绿色消费人人参与“减卡救树环保行动”的倡议书等活动。1999年-2000年,举行了“消除白色污染,提倡绿色消费”系列宣传活动、“99*环保大学生自行车万里行”活动、“99公民参与环保”宣传活动、组织召开了*环保非政府组织与挪威环境大臣弗耶兰格女士和美国国家环保局局长卡罗布兰娜女士的座谈会、举办了“中美水处理技术研讨会”和中英“企业与*环境”高级研讨班等国际会议。2001—2002年,组织了首届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和全球500佳的推荐工作,组织开展了“绿色版图工程”、“绿色使者”等环保公益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环境保护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公益事业。人人有权享受优美的环境,优美的环境又需要大家来关心和爱护。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衷心希望与国内外热心于环境保护事业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友好联系,相互支持与合作,共同致力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章总则
*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INAENVIRONMENTALPROTECTIONFOUNDATION,缩写为:CEPF。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对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为环境保护自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进行筹集和管理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广泛募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所募资金和物资,用之于表彰和奖励在*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资助和开展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及项目,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和社会有关组织及个人的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开展促进*环保事业发展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二)为增加本基金会资金而进行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三)组织开展“中华环境奖”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表彰和奖励活动;(四)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的管理、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及项目;(五)支持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示范项目;(六)开展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七)资助和开展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的活动及项目;(八)资助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计划;(五)审定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六)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八)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九)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长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二)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组织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资助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努力实现资产安全运作并保值增值;(六)组织制订并执行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要的规章制度需经报理事会审批;(七)组织和协调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九)倡导环保基金会文化,培育职业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优胜劣汰管理机制,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十一)实施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第三十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三十一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收入来源于:(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二)运作基金的收益;(三)投资的收益;(四)开展环境保护项目和活动收益;(五)*政府的拨款和其它资助;(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捐赠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五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六条: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及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和项目。第三十八条: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募捐资金预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二)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开展的募捐活动。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有捐赠协议的资金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使用。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三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五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九条: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五十一条: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二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06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标志说明/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生生不息、循环往复、外延广阔
外围让标志和环境融为一体,更加体现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外延广阔。似云似雾,增加空气的流动,永恒而具有动感。灵感源于*古代的太极图腾。具有深厚的民族特征,又具有现代特点。环环相扣的内形,体现了基金会的环保特点。团结凝聚在中央的五星,象征*,也象征基金会的核心领导。此标志为4对称标志,便于识别和复制,符合大型国际单位的形象设计。
英文简称与中文标准字组合网格图
英文简称与中文标准字组合网格图作为企业形象标志的构成要素之一,除特殊规定之外,一般与标志图形组合在
一起使用,在企业对内、对外传达及办公、销售、宣传事务等过程中应用,不可使用非标准字体。经由本制图法得以了解英文简称与中文组合整体造型比例、文字结构、笔划粗细、空间距离等项目关系、并设定了一个单位为b,便于以后的放大应用。标志与中文全称标准字组合(居中式)
标志与中文全程标准字居中式组合,应保持组合正确的空间尺寸比例关系和正确的色彩使用规范,以确保建立社会公众一致的视觉形象,在应用设计项目中均需严格遵守,不得随意误用,避免产生不良的负面效果。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组织机构/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项目—小康幸福工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一、小康幸福工程提出的背景
新世纪开始,*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党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更全面的、发展比较均衡的小康社会。所谓高水平,就是用大体二十年的时间,使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人均超3000美元。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的、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所谓更全面就是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民主、法制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接受良好教育,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人与自然更加和谐。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足、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所谓发展比较均衡,就是使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广大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
*目前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不均衡的小康,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科技、教育落后;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人口总量继续增加;老龄人口比重加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要实现由温饱到总体上达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还要付出艰辛的努力。这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我们热爱我们赖以生存的美丽家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目标的需要,迫切需要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居民素质。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层基础工作,是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
社区作为现代城市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越来越体现出其重要的社会功能。如何使环境保护、环境文化建设进入文明社区建设管理体系,是我国社区发展的一个新课题;特别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公民环保,如何使之走进社区、走进百姓生活,也是一种迫切的要求。
我们不仅要力求改造不适合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创造与自然和谐的生活环境;更要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文化氛围,增强人们的环境意识和文明素养;引导人们选择正确、科学的生活方式,倡导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二、小康幸福工程的进展情况
“小康幸福工程”社区环境文化建设活动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提出的,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于2004年5月正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启动仪式,正式启动该项目。
(一)开展宣传服务,搞好社区调研
在北京试验区,组委会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先后组织了近千名环保志愿者,深入街道、社区、百姓身边进行环保宣传、健康讲座、展览展示、文艺表演;利用节假日慰问残疾人,为困难家庭和贫困山区的孩子捐赠物品;为社区居民免费赠阅环保书刊;利用寒暑假举办青少年环保培训班;建立社区“爱心水站”;组织社区中老年人健康风采大赛等;宣传垃圾分类,清除白色污染,配合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进行了近一年的垃圾分类检查验收工作;先后在五百多社区开展活动和进行调查。在活动过程中,诸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为活动提供了大力的支持,捐款捐物,义务服务。新闻媒体也进行了宣传报道,扩大了项目的影响力。
在组织活动和调研过程中发现,随着社区文化活动的广泛开展,增强了社区居民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同时,居民对社区公共设施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社区中基本上没有一个可供社区百姓使用的公共卫生间。*现正在进入老龄化阶段,社区将是老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关注老年人、服务老年人不仅是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也是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另外,社区中没有为百姓提供环保服务的阵地,居民环境意识淡漠和不良的行为习惯已严重地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身心健康,对人类的生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二)开展社区环保服务设施建设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为提高城市的服务功能,打造城市的服务品牌,与政府和赞助企业通力合作,共同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2006年下半年开始,组委会将计划开展在城市社区捐助“绿色空间”多功能环保服务亭的项目,意在提高城市社区的环保设施建设水平,为广大社区居民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建设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公益服务体系。“绿色空间”多功能环保服务亭所配备的环保卫生间将实现无障碍和免费使用的服务功能,充分体现其公益服务的功能。
“绿色空间”多功能环保服务亭的主要功能
服务功能:
免费使用的生态环保卫生间;绿色回收(电子废弃物、废弃化工产品);通讯导航(信息化)服务系统;温馨家庭环境检测系统;节能节水设施服务系统;绿色物流服务系统。
宣传功能:
政务及环保健康信息发布;公益形象、品牌宣传展示;环保产品的推介;环保健康资料的赠阅。
培训功能:
和谐家庭培训项目;社区环保志愿者培训基地;绿色健康课堂专家讲坛。
管理功能:
环保公益储蓄项目;社区便民服务网络化管理。
说明:依照实地情况进行功能选配,依照项目进展逐步实现全功能配套。
三、小康幸福工程的近期发展计划
绿色空间---多功能环保服务亭是小康幸福工程实施基地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建立试点的工作安排:
北京市丰台区为小康幸福工程“绿色空间”多功能环保服务亭建设的首批试点区域。丰台区是北京城八区之一,覆盖范围306平方公里,人口136万,有丰厚的历史和文化积淀。根据北京市建委相关资料显示,已建有小区299个,每个小区可放置一至两座环保服务亭。
首批样板工程将选择10—15个优秀社区。目前选定的地点为:方庄街道所辖15个社区一部;马家堡街道所辖12个社区一部;卢沟桥街道所辖26个社区一部;丰台街道所辖28个社区一部。
北京丰台区地图:
(二)小康幸福工程的发展目标
在部分城镇逐步实施“绿色空间”多功能环保服务亭捐助工程
1.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确定项目的组织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总结经验并逐步完善捐助体系和管理规范,建立项目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2.在全国部分地区逐步推广该项目,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支持和关心环保事业,推动该项目向更广阔的空间发展。
3.联合相关媒体开辟“绿色空间”栏目,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树立项目的公益形象;打造品牌工程。
(三)企业参与:
1、企业对“绿色空间---多功能环保服务亭”的捐赠,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是企业爱心奉献的体现,是铸就企业公益品牌的平台。
2、捐赠企业将获得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并在网站公益榜上与以表彰。
3、捐赠企业将获得所捐赠的“绿色空间---多功能环保服务亭”的永久性冠名权。
4、享受交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5、为捐赠企业提供(服务亭)不少于一年期限的相应版面的公益品牌宣传。
6、管委会对捐赠企业的环保产品进入绿色物流体系具有优先选择权。
7、捐赠企业可推荐、选择、安排企业下岗员工参与服务亭的管理,从而进一步扩大企业的影响力。
8、对捐赠数额较大的企业,将专门举行捐赠仪式。
项目—绿色使者/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近年来,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围绕公益活动宣传,与各界知名人士开展了多方面的合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为了充分发挥公众人物在促进环保公益宣传方面的重要作用,环保基金会于2000年开始,相继推选了陈琳、巴特尔、斯琴高娃、林依轮、周涛、瓦尔德内尔、赵薇等公众人物担任基金会的绿色使者,作为基金会与各界环保组织与环保志愿者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并通过他们开展一系列环保公益宣传活动。
为了加强公众与绿色使者的交流,2002年11月绿色使者信箱基金正式设立。该基金的启动由从事软件及通讯设备开发的北京忆泰世纪科技发展公司赞助。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希望与各企事业单位携手,推动*的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项目—中华环境奖/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是以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通过表彰和奖励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设立了“中华环境奖”。“中华环境奖”组委会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国家十二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国家环保总局于2000年6月21日转发“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0年9月27日,“中华环境奖”组委会在人民大会堂成立并召开启动仪式。
*、二届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由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成员推荐,经组织委员会审定聘任。2002年1月首届中华环境奖评选揭晓:大连市原市长薄熙来和共青团中央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获首届中华环境奖。
2003年10月10日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评选揭晓,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季昆森、湖北省鄂州市市委书记马荣华、香港绿色力量(社会团体)获得第二届中华环境奖。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它需要有新的价值观、新的环境意识和行为方式的人去创造。首届中华环境奖的主题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设奖的目的是:1、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使每位公民认识到保护环境是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能够为环境保护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做为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奋斗目标。2、通过宣传和教育,把党和国家关于人口、环境、资源的方针政策更好地落实到各行各业,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中去。通过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和对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也是一个进行环境教育的过程。3、中华环境奖评选的过程也是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我们争取最广泛地发动社会的参与。只有公众参与了,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社会才会接受我们所宣传的内容,关注活动过程,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活动才能达到应有的社会效益,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建设与发展,达到祖国繁荣昌盛、山川秀美的目的。
中华环境奖的特点:
一、社会性。“中华环境奖”是*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奖励。强调社会广泛参与,单位、个人、集体都可以推荐,也可以自荐。获奖侯选者的照片和事迹在报刊和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二、先进性。主要表彰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包括长期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努力工作,而且成就显著的个人或集体;为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做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特别突出或经济效益巨大的个人或集体;在环境宣传教育方面开展活动涉及面广、影响大、效果特别显著的个人或集体;在为改善和提高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在其他方面为*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三、广泛性。根据评选办法,中华环境奖的侯选者不受国籍、地区、种族和宗教信仰的限制。只要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都可以通过填表自荐、别人推荐和单位推荐来参加评选。 四、经常性。中华环境奖是一个常设奖项,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 五、严肃性。在评选活动中,严格按“中华环境奖评选办法”规定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如果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或在推荐材料中有严重失实的问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当事人,取消侯选者的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消荣誉证书,追回颁发的奖金。 首届(2001年)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由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成员(副部长)推荐,经组织委员会审定,由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中华环境奖组委会主任曲格平先生聘任(15位评委中有4名院士)。 第二届(2003年)中华环境奖评委会由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成员(副部长)推荐,经组织委员会审定,由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中华环境奖组委会主任曲格平先生聘任(15位评委中有3名院士)。 “中华环境奖”每届获奖者不超过5名,每名获奖金10万元人民币。
项目—格平绿色助学行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所有的贫困因环境恶劣而起,所有的愚昧和贫穷又加剧环境状况的恶化,将环境保护与扶助贫困相结合是世界性的课题,是联合国环境署倡导的一种科学的环境保护资助模式,同时也是针对*生态环境恶劣地区的贫困群体
百鸟河小学实施救助的有效手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从2005年春季学期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并加快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实施步伐,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对农村困难群体的亲切关怀。“格平绿色助学行动”是由曲格平先生出资倡导、创建的一种新模式的环保与助学相结合的慈善行动。它针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爱心资助从停留于输血模式转向与生态建设、爱心激励和自强、自立相结合的造血模式改变,*限度的激发捐助者、受助者以及社会资源的有效组合,实现“一朝受助、持续自强”的扶助计划目标。这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一次实践,同时也是贫困地区实现可持续求学,可持续优化生存方式,环境状况可持续改善的一次尝试。与此同时,向他们讲授环保知识,传授各种技能,鼓励他们多做环保好事,帮助他们实现追求科学知识、追求人生价值的理想,倡导建立互助友爱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公德,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2003年11月18日,由曲格平理事长倡导并出资捐助的“格平绿色助学行动”启动及捐赠仪式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百鸟河小学隆重举行。周桂玲副秘书长受曲格平理事长委托,向首批受助的30名贫困学生及家
长颁发了助学金及30亩经济林地的管护证书,并代表基金会讲话,贵州省环保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林业厅、惠水县、香港绿色力量等单位有关领导出席仪式。2006年9月14日,花旗集团资助格平绿色助学行动贵州项目,该项目旨在创造环境和教育间的协同优势,造福*西部地区人民。此次捐助在这四年项目期内将被用于两个方面:一是支持农户种植四川椒树(花椒);二是为这些孩子接受教育以及包括建立三座小型图书馆和组织两期教师培训在内的其他计划提供资助。
格平绿色助学行动通过扶助,尽可能地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提高贫困地区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巩固率、升学率,降低辍学率,改善办学条件,改善师资力量,提高办学质量,唤起全社会的重教意识,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通过志愿者的亲身传授,使贫困儿童了解更多的环保知识,从而对当地的环境起到一定的改善和监督作用;通过志愿者亲身技能的传授,使贫困学生掌握多种特长和技能;建设生态示范基地,种植经济型作物,通过田间收益,继续扶助贫困儿童,变传统的输血模式为供血模式,不仅改善了当地的自然环境,还使更多的人了解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生态示范基地的建设,成为当地学生环境教育的基地以及与其他城市学生进行互动、交流学习的一个场所。至今受助学生已近200人,建设经济林近2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