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四川省信鸽协会
四川省信鸽协会成立于1983年6月,创建二十多年来,在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信鸽协会指导下,工作思路端正,队伍不断壮大,组织日益健全,制度逐步完善,活动丰富多彩,成为我省体育社团中很有影响的协会之一。
规模/四川省信鸽协会
目前,协会拥有市、州和驻川铁路鸽协共21个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达数万人之众。从成立到现在,经历六次代表大会,第六届委员会有委员28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五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体育界德高望重的老领导,省体总名誉主席郭炎同志担任协会名誉主席。下设竞赛委员会,宣传委员会,科研与市场开发委员会。
宗旨/四川省信鸽协会
协会旨在始终坚持民主管理和集体领导的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会员的思路,经费管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协会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服从社团管理机关管理,依法按章开展活动,在省体育局,省体总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和组织全省信鸽爱好者,积极开展各项信鸽活动,繁荣信鸽市场。
章程(部分)/四川省信鸽协会
四川省信鸽协会章程(2011年7月13日四川省信鸽协会七届一次委员扩大会通过)
*章总则*条 四川省信鸽协会,简称四川省鸽协。英文译名“SICHUANRACINGPIGEONASSOCATION”缩写“SRPA”。 第二条 四川省信鸽协会是在四川省体育局和四川省体育总会的领导下,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群众性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 四川省信鸽协会由全省各市(州)信鸽协会及行业信鸽协会(团体会员)和信鸽爱好者、信鸽工作者(个人会员)组成,是四川省体育总会和中国信鸽协会的团体会员,为非盈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社团组织。本会根据四川省体育局授权,对全省信鸽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是组织开展省一级信鸽活动和代表四川省参加全国和国际信鸽活动的*合法组织。 第四条 四川省信鸽协会的宗旨: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团结和组织全省信鸽爱好者,积极开展各项信鸽活动,繁荣信鸽市场。为广大会员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国内外信鸽活动交流、增进友谊、促进团结,提高信鸽运动水平,推动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四川省信鸽协会根据党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开展信鸽活动 (一)研究制定全省信鸽活动的年度及中、长期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逐步完善各项信鸽活动管理规章和工作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协助全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和考核市(州)信鸽协会及行业信鸽协会工作,推动赛鸽运动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宣传和普及赛鸽运动,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扩大信鸽活动的影响力、凝聚力,增强其活力。 (四)坚持文明、科学养鸽,养鸽育人的指导思想,彰显信鸽运动强健体魄,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五)代表广大信鸽爱好者利益,竭诚为广大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信鸽协会与信鸽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和承办省级、全国以及国际信鸽竞赛、展示等活动。指导、协调下级信鸽协会开展信鸽竞赛、展示等各项活动。 (七)负责全省各级别信鸽裁判员的培训、使用、审查、考核和晋级推荐工作。制定并实施对裁判员管理、监督等制度。 (八)建设好《四川省信鸽协会官方网站》,并指导市(州)信鸽协会办好当地网站,加强信息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九)培育优良信鸽品系,开发信鸽用品市场,推动信鸽产业化发展,开展与事业发展相关经营活动,为事业的发展和壮大积累资金。 (十)积极开展信鸽活动的科学研究,加强信鸽育种、饲养、训放、竞赛及其器材的科研和理论信息交流,提高信鸽运动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团体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团体会员系指经体育行政部门、体总、体协批准,并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年审)的全省各市(州)、驻川铁路等单位的信鸽协会及其它相关合法组织。 (二)个人会员系指省内爱好和饲养信鸽的公民,及从事信鸽协会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四川省信鸽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热爱信鸽事业,支持本会工作,遵守社会公德;(四)团体会员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信鸽活动有组控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凡居住在本省的信鸽爱好者(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需有两名四川省信鸽协会会员作书面担保),提出书面申请,由鸽舍所在地市、区、县(市)鸽协按相关规定查验鸽舍并测定棚距,经检验考核合格者,核准办理年度注册手续,即为本省信鸽协会个人会员。 (二)经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市、(州)信鸽协会,含经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信鸽协会)核准的本省公棚,提出书面申请,经报省鸽协核准,即为本省信鸽协会团体会员。 (三)被核准的个人和团体会员,均为省鸽协会员。由所在地市、区、县(市)鸽协颁发由省鸽协授权的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四)会员不得跨行政区域参加鸽协。会员的鸽舍可以跨行政区域迁移,迁移前办妥新搭建鸽舍的手续,迁移时持原鸽舍所在地信鸽协会出具的证明到迁移所在地鸽协办理会员转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权力;(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会员在参加竞赛获得优胜及发展信鸽事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可获得奖励和表彰;(六)有申请入会和退出本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体育行政部门、本行业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科学、文明养鸽的原则;(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及时、客观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授权基层鸽协核准行文(报省鸽协备案)通知本人,并收回会员证或申明会员证作废。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