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山西省女企业家协会
山西省女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96年1月,协会会长由省妇联原主席梁豫秦担任,秘书长由省妇联发展部部长李富莲担任,协会会员166人。 山西省女企业家协会自1996年1月成立以来,在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和省妇联的关怀指导下,在各位理事的共同努力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为会员成长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通过多种形式,强化协会在教育、协调、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在提高女企业家素质和知名度以及协会自身建设方面,作出了积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几年来协会组织了500余名女企业家参加商务、礼仪、经济管理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技术转让达10多项;协助朔州、运城等地的女企业家在国家经委、科委、计委分别立项,争取到各类资金1000多万元;组织女企业家积极参加“众姐妹手拉手,创业路上一起走”的“巾帼助困”活动;为下岗失业妇女提供再就业岗位五万多个;2006年协助与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我省女企业家赠送800万元意外保险保单;全省共表彰了200多名优秀女企业家。
协会章程/山西省女企业家协会
山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章总则 *条本会名称:山西省女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山西省女企业家协会是由全省各地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 业中,女厂长、女经理、女私营企业主为主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山西省妇女妇联合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着眼经济建设大局,以学习、交流、服务;团结、进取、奉献;创业、创新、发展为宗旨,坚持面向企业和为女企业家服务,组织女企业家为加快我省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新贡献。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山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的任务: (一)组织女企业家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多种活动,帮助女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 (二)总结女企业家在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中的先进事迹和成 功经验,发掘、表彰、宣传优秀女企业家典型,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企业家和妇女人才; (三)加强同国内外、省内外企业界及协会间的联系,开展各种交流活动,指导各市女企业家协会开展工作; (四)沟通女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女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五)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发展会员。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山西省女企业家协会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的各市、县(区)女企业家协会,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从事多种经济成份的女性经营者,由本人申请,同级协会推荐,经本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会员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离会。会员触犯法律被开除公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或违反本会章程,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者,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 第九条本会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或修改本会章程; (五)聘请顾问、选举理事会理事; (六)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七)通过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审议本会的财务决算和年终决算;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组织开展信息传递、工作交流、专家讲座和有关部门协商等活动; (八)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 第十三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履行职权。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创办实体机构,并按本会章程、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任期不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全省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章财务 第十六条本会根据国家规定合法拥有资产,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一般开支由秘书长审批,较大开支由会长审批,重大开支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山西省女企业家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十九条本灰经费的支出范围:本会办公费用的支出;奖励优秀会员的支出;其它一切用于本会开展工作的支出。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参加活动的会员所在单位承担。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生效。解释权属于山西省女企业家协会常务委员会。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山西省妇联发展部,由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