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近年来,开发区坚持“三为主、一致力”的方针,力求规划高起点、建设高速度、经济高效益。目前,先后已有意大利、德国、美国、葡萄牙、日本、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客商来开发区投资兴业,初步形成了以铜都铜业、精达股份为代表的铜材深加工,以铜峰电子、三佳模具为代表的电子基础材料加工业,以华源麻业为代表的纺织服装业,以毕克化学、德国西瓦为代表的精细化工产业,基本实现了“以铜材深加工和电子信息材料为主导,纺织和精细化工为特色”的产业定位目标。
发展/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开发区产业发展现状、规模、布局截止2004年底,开发区现有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160家,其中外资企业占有较大比重,已建成各类工业企业近60家,初步形成了铜材加工、电子两大产业群体,现代纺织和生物医药两大产业正在快速形成。1、铜材加工业目前,开发区内铜材加工业已初步形成四条产品链,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延伸,形成以产业群体内的空白项目和产品链上的延伸项目,作为招商引资的载体和方向。(1)电解铜——铜杆——铜线——电磁线——电子绕阻线圈——电机等产品链(2)电解铜—铜管--工业用内螺纹铜管、冷凝管、高效散热管——压缩机等产品链--建筑用水暖管材、装饰铜管等——(3)电解铜——电解铜箔——覆铜板——印制电路板产品链(4)电解铜——铜板带(变压器用铜带、超薄水箱铜带、电缆铜带、紫黄铜板带、集成电路引线框架铜带等)——变压器、水箱、焊接铜管等产品链(二)电子基础材料及新型元器件产业目前,开发区内已初步形成电子铜基材料链的雏形,根据电子工业园的项目布局,园内将重点建设“一一四”工程即一个企业研发中心,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器,四个产品链;(1)电容器用薄膜(聚丙烯薄膜、聚酯膜、聚苯硫膜)、金属化薄膜——电容器(新型薄膜电容器)等产品链(2)晶体及元器件等产品链(3)集成电路引线框架、模具(塑料型材高速挤出模具、电子塑料封装模具)、塑封压机等产品链。(4)烟气在线检测、测速雷达等高新技术产品。(三)铜材加工、电子两大产业规划期及目标:规划分为两个阶段,*阶段自2004年至2007年,争取在*阶段末期两大产业初步实现产值120亿,第二阶段自2007年至2010年,争取实现产值280亿,规划期末,争取分别培养行业内骨干企业6家,上市公司各1——2家。主要政策: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七通一平”标准对外来投资者提供项目用地,并根据具体项目的投资密度实行区别定价,*可享受零地价优惠待遇(详见土地价格表)。同时,市政府还制定了旨在促进外来投资的详细优惠政策(铜政(2003)30号文件),外来投资者还可对照文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下是主要条文节选:*条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地区)来我市投资。(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二条积极鼓励外来投资者对我市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的投资。(一)新批的外来投资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属*、第二产业的,由同级财政按50%给予奖励;属第三产业的,由同级财政按30%给予奖励;软件设计开发由同级财政按50%给予奖励。(二)鼓励来我市兴办环保、生物医药、生态农业、新型材料等新兴产业和高科技项目以及与我市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相关联的铜加工、电子、精细化工、机械制造等产业和项目。对上述各类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四)外来投资企业实施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改造,其项目贷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相关部门帮助争取国家及省有关贴息政策。(五)外来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转产等特定事由产生污染源,能及时治理并取得实效,治污投入400万元以上的,从污染治理资金中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第四条鼓励外来投资者以收购、兼并参与我市企业资产重组。(一)资产重组后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缴纳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给予奖励;(二)资产重组后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缴纳的新增营业税,由同级财政按20%给予奖励;(三)资产重组前的企业如果发生亏损,重组后亏损弥补按税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