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性质/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FAST),简称福建省科协,是*科学技术协会(CAST)的地方组织,是福建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成立于1962年1月,其前身是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福州分会和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协会。
常设机构/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常务机构是福建省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3个工作委员会及相应的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常委由我省40位著名的专家和学者组成。
协会领导/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主席:吴新涛(著名科学家、*科学院·院士)副主席:叶顺煌符卫国柯少愚赵榜生顾阿华谢联辉郑兰荪洪茂椿王钦敏赖爱光谢华安杜建陈元仲孙世刚郑金贵李建平付贤智陈绍军
协会组成/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由省级各自自然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市、县(市、区)科协组成。现在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160个(包含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个基金会),市、县、区科协94个。全省会员达30万个,其中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逾15万人。
协会宗旨/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权益,竭诚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团结组织福建省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主要任务/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四、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五、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六、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七、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八、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九、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十、兴办符合*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协会章程/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章总则*条为加强对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的管理、服务与规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以及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省级学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扣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这个中心任务以及省科协“围绕一个中心,发挥两个积极性,搞好三个服务,坚持四个原则,打响五个品牌”的工作思路,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建设创新型省份贡献力量。第四条省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三)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及台港澳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境)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七)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我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相关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八)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九)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十一)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第二章成立、接纳、变更、退出、注销*节成立第五条省科协依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对成立全省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学术性或科普性的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进行审查。第六条向省科协申请成立的省级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其业务属于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其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二)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三)其相关领域有稳定而广泛且跨多个机构的专家学者群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四)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住所;(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科技类基金会申请成立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执行;(八)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省级学会相同或相似。(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第七条申请成立省级学会的程序:(一)筹备成立省级学会的申请,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后,发起者应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民政厅提出筹备申请。(二)自省民政厅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会议筹备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省科协审批。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三)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经省科协审查后,由发起者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后,由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第二节接纳第八条省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由省科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级学会自省民政厅批准成立之日,自动成为省科协团体会员。其余科技团体需申请方可加入。第九条省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承认《*科协章程》;(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登记的省级科技团体和高校科协;(三)在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不少于50个的会员;(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类刊物;(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及合法收入。第十条由其他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级科技社会团体申请加入科协,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第十一条省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权利:(一)推选代表参加省科协全省代表大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省科协的活动;(三)对省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四)获得省科协的有关资料;(五)获得省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义务:(一)遵守《*科协章程》及省科协有关管理办法;(二)接受省科协领导;(三)执行省科协决议和决定;(四)承担省科协委托的任务。第三节变更第十二条省级学会变更名称,需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后向省科协提出申请;省级学会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需经理事会同意,向省科协提出申请。上述变更事项经省科协同意后,应到省民政厅办理变更手续。第四节退出第十三条省级学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省科协并解除业务主管关系:(一)有退出省科协的意愿,向省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退出;(二)不遵守《*科协章程》,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改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省科协劝其退出;(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连续二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省科协强制其退出。第十四条退出省科协的程序:(一)省级学会申请退出省科协,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同意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办理退出手续。(二)省科协劝其退出的学会,由省科协学会学术部提出意见,经省科协驻会主席批准生效。劝其退出生效一年内,被劝其退出的学会应寻找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申请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如在一年内无法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被劝其退出的学会应申请注销。(三)省科协强制其退出的学会,由省科协学会学术部提出意见,经省科协驻会主席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撤销程序办理。第五节注销第十五条省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省科协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六条省级学会注销应当向省科协提交下列文件:(一)省级学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加盖学会印章的理事会关于注销事项的会议纪要。第十七条省级学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省科协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省级学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省级学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并上缴该省级学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三章会员第十九条符合会员条件,承认省级学会章程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核批准成为省级学会会员。第二十条省级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第二十一条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省级学会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称号;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可发展不同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第二十二条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其中,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省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二)单位会员。与省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第二十三条会员基本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学会的活动;(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会员基本义务:(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二)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四)维护学会合法权益;(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省级学会直接发展会员,同时可授权地市学会、省级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第二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第二十七条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省级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第二十八条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第二十九条会费标准依省级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第四章领导机构和负责人*节会员(代表)大会第三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是省级学会*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会费标准;(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第三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第三十二条省级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每5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召开前一个月,应向省科协报送经本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推荐的新一届理事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及简介,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一个月内,应向省科协报送换届会议的总结或纪要,并向省民政厅办理法人代表变更等有关手续。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批准。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三十三条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必须材料:(一)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二)新章程或章程修改或不修改报告;(三)本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及审计报告;(四)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推荐说明及简介;(五)新一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推荐说明及简介。第三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第二节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三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审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第三十八条学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三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四十条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二)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三)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四)年龄结构合理,原则上理事会成员中45岁以下青年科技工作者不少于30%,要有一名青年理事担任正或副理事长。老科技工作者协会除外;(五)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4。第四十一条省级学会举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应抄报省科协;会议的决议、纪要,应通告全体会员,并报省科协备案。第三节学会负责人第四十二条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换届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第四十三条学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省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省民政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省级学会理事长(会长)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在章程中写明,经省科协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省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省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五条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第四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四十七条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省科协同意后方可选举;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省级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四十九条省级学会理事长(会长)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第五章办事机构第五十条办事机构是省级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有挂靠单位的学会,其办事机构行政上接受挂靠单位领导。第五十一条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挂靠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省科协同意。如果因变更挂靠单位而发生住所变更的,还需同时办理学会住所变更的有关手续。第五十二条挂靠单位应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工作保障。挂靠单位对学会负责人中的编制内人员的任免、调动,事先应征求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及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一)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应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具备成立基层党支部条件的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应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三)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由专职工作人员编制所在单位负责;人事管理由专职工作人员编制所在单位按其编制系列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四)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应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奖惩和解聘办法。其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住房公积金、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政审等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学会办事机构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人事管理由学会秘书处负责。(五)工作量较大的学会兼职工作人员可领取适当的交通、电话费等补贴。第五十四条省科协实行省级学会活动年度检查制度。省科协对省级学会的年度检查,是省民政厅年检工作的初审。省级学会必须按规定向省科协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第六章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节设立第五十五条分支机构是省级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省级学会的组织基础。代表机构是省级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第五十六条省级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省级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省级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福建”、“闽”、“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第五十七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省级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省级学会承担。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不另设理事会。省级学会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十八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五)有固定的住所;(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五十九条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省科协提交下列文件:(一)省级学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书;(二)加盖学会印章的省级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有关会议纪要;(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简况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上述文件经省科协初审通过后,向省民政厅提出登记申请,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协不予受理:(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二)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四)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学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五)分支机构超越该学会设定的活动范围,代表机构超越该学会设定的活动区域;(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节管理第六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批准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到省民政厅办理有关手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的,由省级学会向省民政厅申请,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必须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备案。第六十二条分支机构可依省级学会章程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该省级学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省级学会所有。第六十三条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其负责人换届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省级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三节变更、注销第六十四条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或注销,应当向省科协提交下列文件:(一)省级学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或注销申请书;(二)加盖学会印章的省级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或注销事项的会议纪要。变更负责人,需提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变更住所,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有关变更或注销事项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核准手续。第六十五条省级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消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消。第七章业务活动*节学术交流第六十六条省级学会要把开展高质量的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促进科技自主创新作为主要任务,推进学科的交叉融合与相互渗透,促进学科群建设,培育创新人才,增强学会学术影响力,提高社会公信力。每个学会要以建立和完善学术年会、学科发展报告制度为基础,组织开展好各项学术交流活动。第六十七条省级学会每年要根据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和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制定年度学术交流工作计划。省级学会重点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应向省科协报送总结或会议纪要。第六十八条省级学会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需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报省科协审批后方可开展。第六十九条省级学会每年至少要办好1~2场高质量的学术会议。要积极申办省科协学术年会和青年学术年会分会场和创新型学术沙龙。相近学科的学会间要争取共同举办跨学科、交叉性的学术交流活动。第七十条省级学会应结合年会或重点学术会议,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应积极推荐会员论文参加全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第七十一条省级学会申报省科协重点学术活动项目,必须在省科协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申报项目获批准后,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须将会议纪要、论文集及有关会议资料报省科协备案。获批准而延期执行的项目,应向省科协提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获准后省科协继续执行资助;未实施项目取消资助;在项目拨款执行后发现弄虚作假和违纪行为的,经查实,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第七十二条省科协鼓励学会办好学术期刊或会讯等学会刊物。第二节国(境)外交流第七十三条省级学会应积极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尤其是对台科技交流,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对外民间科技交流主要代表的作用。第七十四条省级学会开展国际及对港澳台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活动,不得涉及国家机密、非对外开放地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人权、少数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社会科学领域的问题和国际上的敏感问题,不得接受境外反华反共政治团体和宗教团体的资助。第七十五条省级学会与境外对口组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专业领域,且不得与第七十四条规定相抵触,协议文本必须报省科协备案。第三节科学普及第七十六条省级学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开展科普工作。根据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社会不同层次人群的需要,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制定本学会的科普工作年度计划,重点科普活动结束后应向省科协报送活动总结。第七十七条省级学会的科普工作应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省级学会应积极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共同创建长久性科普阵地(夏令营基地、开放性实验室、陈列室、科普画廊等),并根据学科、专业发展不断更新内容。第七十八条各学会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以上的科普活动。第七十九条省级学会应积极组织科技工作者和会员参与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相关纪念日、年会主题科普活动、会员日等重点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展示创新成果,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第四节建立科技工作者之家第八十条省级学会要以会员为本,以完善学会各项制度为基础,以增强学会服务和发展能力为主线,以加强学会自身建设为重点,切实做好会员服务和学会管理,努力建设好科技工作者之家。第八十一条省级学会要坚持民主办会,按时按程序召开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总纲,以理事会议事制度、秘书处运作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为基本构架的各项学会工作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责任制。第八十二条省级学会要为会员提供学术交流、科普宣传、科技咨询、献计献策的舞台,充分发挥会员的聪明才智,为他们施展才华铺路搭桥;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加强与会员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为会员服务工作;要加大对优秀会员的表彰宣传力度,积极参与*科协和省科协的各种表彰奖励工作,在条件许可下,积极做好会员的疗养、考察、进修工作;要建立健全能够提供会员查询专业和相关信息的各类载体,提供会员继续教育机会。第八十三条省级学会要充分利用省科协信息系统平台,通过学会及会员数据库建设和信息交换、信息台及短信平台等功能的应用,切实提升学会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五节科技咨询与技术服务第八十四条省级学会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坚持学会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点、难点和实际问题开展工作,积极开展科技咨询,对重大决策咨询的立项及咨询建议被采纳情况应及时报告省科协。第八十五条省级学会应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厂会协作”、“村会协作”、“金桥工程”等各项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并可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加咨询、调研、研讨的专家学者和科技工作者发放必要的补贴。省级学会要积极配合省科协办好“科技月谈会”、“区域经济发展论坛”、《科技工作者建议》和政协提案。第八十六条省级学会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要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加强管理。省级学会创办科技开发型、科技服务型经济实体,应依法登记、经营和管理。第八十七条省级学会应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挂靠单位对学会工作的支持,争取接受委托并承担与学会业务性质有关的职能和任务。省级学会挂靠单位应积极支持相关学会承接所转移的政府职能,扶持学会做大做强。第八章经费及资产管理第八十八条省级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和社会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八十九条省级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九十条省级学会必须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九十一条省级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九十二条省级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九十三条省级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被审计的省级学会支付,审计结果应报送省科协备案。第九十四条省级学会应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与监督制度,每年的财务状况应向理事会报告,并报省科协备案,接受省科协的财务监督。第九十五条省级学会资产发生转移时,应得到理事会和有关专门机构的审议批准,并接受省科协的审查。第九章章程修改第九十六条省级学会修改章程,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审议通过,报省科协审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十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九十七条省级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报省科协审查批准。第九十八条省级学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和挂靠单位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九十九条省级学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百条省级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一章附则*百零一条本办法是省级学会制定章程的依据之一。*百零二条各设区市、县级科协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同级学会管理办法。*百零三条省科协所属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非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科协团体会员参照本《办法》部分条款执行。*百零四条本办法经省科协七届二次常委会通过后,自2008年3月20日起生效。同时,2003年版《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管理工作办法》终止。*百零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省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