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介绍/广东软件行业协会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介绍 协会的宗旨加强广东软件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加
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软件产业商品化、集成化,软件经营企业化和软件企业集团化,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国软件产业;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相关活动,为会员服务。协会职责/广东软件行业协会
创立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进行软件企业认证和软件产品登记,贯彻落实国务院[2000]18号文给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建立软件产品测评认证服务体系、专家咨询服务体系,为软件企业提供产品检测服务与咨询服务。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规范人才流动,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组织本行业展览、展示、展销和技术交流会。开展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活动,推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现代化。 开展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技术、软件产品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广东软件产业的国际化。 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行业公约/广东软件行业协会
广东软件行业基本公约 为了促进广东省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和维护公平的软件市场环境,保障软件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公约。 本公约是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媒体宣传以及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等各项软件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行业规范。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上述软件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软件经营单位),在从事软件经营活动时,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受本公约的约束和保护。 *条软件经营单位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及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软件经营单位应充分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1.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履行登记手续。从事系统集成服务的软件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明示其系统集成资质等级; 2.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供货协议中承诺的性能和质量标准; 3.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明确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费价格,不得随意变更免费服务的期限。 第二条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发展软件经营单位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努力提高广东省软件的水平和竞争能力。提倡软件经营单位之间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并合理、合法地借鉴和使用他人的软件技术和成果。软件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的软件或服务不能满足用户需求时,应主动向用户推荐其他相关产品和服务供其选择。 第三条软件经营单位应尊重他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协会打击侵权行为和盗版活动。软件经营单位不得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或者帮助他人制作使用侵权软件,严禁以任何形式制作、销售、进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盗版软件。经法院裁定侵权的软件经营单位,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将以公告方式开除其会籍,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建议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资格。 本公约由广东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任何阻碍行业发展、进步,损害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软件经营单位和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协会都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协会章程/广东软件行业协会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章总则 *条本协会的名称:广东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全称:GuangdongSoftware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GDSI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广东省从事软件研究、开发、出版、销售、技术服务,从事信息化系统研究、开发,以及开展信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广东软件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软件产业商品化、集成化,软件经营企业化和软件企业集团化;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国软件产业;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相关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信息产业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888号8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标准的制定、修改和推广活动。 (二)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三)开展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组织本行业展览、展示、展销和技术交流会。开展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活动,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现代化。 (五)对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六)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评审推荐活动。 (七)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规范人才流动,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八)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技术、软件产品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广东软件产业的国际化。 (九)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凡在广东省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销售服务、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以及从事信息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单位会员。广东省内软件行业相关协会,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对热心参与本协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可经推荐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除外;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协会出面予以维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届不参加会员大会,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即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致力于推动全省软件产业的发展;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较高任职年龄的,或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按来源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