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江苏省铸造协会
由江苏地区铸造行业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业者、科研、教育、经贸、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及其他相关企业单位自愿组成,吸收热爱铸造业、乐于奉献的行业内相关人士参加,为实现行业单位的共同意愿,按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是为实现行业同仁的共同意愿,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协调会员间关系,促进行业进步和繁荣。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会章程/江苏省铸造协会
*章总则 *条本协会定名为江苏省铸造协会,简称江苏铸协。英文名称为JiangsuProvincefoundryAssociation,缩写为JSFA。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江苏地区铸造行业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业者、科研、教育、经贸、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及其他相关企业单位自愿组成,吸收热爱行业、乐于奉献的行业内相关人士参加,为实现行业单位的共同意愿,按着本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为实现行业同仁的共同意愿,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协调会员间关系,促进行业进步和繁荣。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主管部门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受其业务指导。社团登记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全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及发布工作,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参考依据,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为会员单位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三)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同行议价,并督促执行; (四)受托参与制订、修改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等各类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开展行业性咨询服务及会员单位所希望或要求的各项服务; (六)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产品和技术成果鉴定,并组织推广应用; (七)组织行业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研讨会,组织技术推广交流工作; (八)开展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九)创办行业协会信息刊物,编印行业信息资料; (十)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组织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政府及其他团体委托本协会办理的事项;(十二)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团体会员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吸收部分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履行会员义务; (四)属于铸造行业领域或与铸造行业有密切关联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合法社团、企业、个体工商业者、科研、教育、经贸、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及相关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要求本协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协助开展有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开展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政府责令停办,按法律程序宣布破产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特殊情况下,会长指定副会长代理; (五)提出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特殊情况可受托代理;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4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