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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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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北京电子商会

    商会简介/北京电子商会

      北京电子商会(英文全称为:BeijingElectronicChamberofCommerce,缩写为:BECC)成立于l993年2月20日,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淮、登记注册,由北京地区工商企业经营电子产品的单位及团体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法人的地位,业务上受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北京电子商会目前已有直属会员300多个。商会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首都电子》,面向全国电子行业,并提供电子信息咨询服务。   北京电子商会的宗旨: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根据国家有关电子产品经营销售的方针政策,促进电子产品流通事业的不断发展,扩大会员的经销实力和社会影响,以适应工业化大生产的要求,为北京电子工业的生产和流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北京电子商会的主要任务: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对电子产品的经营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监督会员正确地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本会具体工作任务/北京电子商会

      一、开展电子行业协作、政策建议、信息交流、咨询服务、成果展评、市场调查、国内外合作、专业培训、承办委托。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争取经营销售的优惠政策,为提高会员单位的经济效益服务。组织和指导会员,积极开拓电子产品市场,依靠会员单位的群体实力,为发展北京电子信息产业服务。促进会员单位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往,积极开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业务交流。组织考察,举办产品展销、展览、展示活动。   三、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电子市场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国内外电子市场信息,组织市场信息发布和经验交流,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决策、为企业的产品开发、为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四、会同有关部门努力为会员单位培训经营销售管理人才,积极开展电子产品流通领域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会员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理论素质。   五、开展咨询服务,接受会员单位要求,组织专家对其经营战略、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进行咨询诊断。   六、组织本会开展会员认为需要和可能开展的其它有益的社会活动。   七、本会具有广泛的社会联系,目前与香港电子业商会,台湾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和韩国中小企业中央会建立了联系。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参观考察活动。现有会员600个,其中企业会员将近300家。   八、北京电子商会下设四个行业分会(分支机构):计算机行业分会、电子专用设备分会、传感器行业分会、信息技术产品经销专业委员会。北京电子商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它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必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北京电子商会竭诚为广大电子经营企业和用户服务,衷心希望与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和电子企事业单位,加强联系共同合作,并欢迎加入商会,为建立和完善电子产品市场,促进北京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商会章程/北京电子商会

      *章总则   *条本会名称为“北京电子商会”(英文全称为:Beijingelectronicchamberofcommerce,缩写为:BECC)。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北京市电子产品工商企业、团体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系统、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根据国家有关电子产品经营销售的方针政策,促进电子产品的流通事业不断发展,扩大会员的经销实力和社会影响,以适应工业化大生产的要求,为北京电子信息产业的生产和流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北京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注册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方针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对电子产品的流通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监督会员正确执行国家的法规、制度。   本会的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开展电子行业协作、政策建议、信息交流、咨询服务、成果展评、市场调查、国内外合作、专业培训、承办委托。   1、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争取经营销售的优惠政策,为提高会员单位的经济效益服务。   2、组织和指导会员,积极开拓电子产品市场,依靠会员单位的群体实力,为发展北京电子信息产业服务。   3、促进会员单位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往,积极开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业务交流。组织考察,举办产品展销、展览、展示活动。   4、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电子市场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国内外电子市场信息,组织市场信息发布和经验交流,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决策、为企业的产品开发、为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5、会同有关部门努力为会员单位培训经营销售管理人才,积极开展电子产品流通领域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会员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6、开展咨询服务,接受单位要求,组织专家对其经营战略、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进行咨询诊断。   二、组织本会会员认为需要和可能开展的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交纳会费,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团体,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凡以生产经营电子产品为主,具有法人地位的工商企业均可加入商会,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   二、与生产经营电子产品有关的协会及学术团体等组织,可以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   四、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团体均要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特殊情况可由正副会长直接审批,但须由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九条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凡要求退出本会的会员不退会费和赞助费,须于半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通报各会员。   第十条凡不遵守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不执行理事会决议,严重损害商会会员利益,不接受理事会和会长委托工作的企业、破产企业以及转业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对两年不参加商会活动和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通报各理事。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有选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建议权、批评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各种业务活动及各类人员培训和业务专题讲座;   五、参与、讨论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六、提出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各项建设性意见;   七、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会成员有监督、建议和批评权;   八、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得到本会的保护。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决议及本会制订的各项规定、制度;   二、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和市场信息等资料;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认真执行本会决定和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主动开展业务活动,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严格遵守本会会员之间联合对外签订的协议,努力宣传和扩大本会的影响,不得做损害商会和会员声誉与利益的事;   五、按期交纳会费。本会会费交纳时间自当年一月开始。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入会和退会均须按本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利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其他事项。   1、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的事项方为有效决议。   2、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审批会员;   六、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订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本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参加需要会长出席的活动。   第十九条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商会专职人员实行聘任制)。秘书处主要任务是:   一、提出修改本会章程草案;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和工作任务;   三、拟定年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   四、提出需要全体理事讨论的重大问题的意见草案;   五、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业务往来和发生的业务纠纷;   六、组织收集与传递各种信息,办好本会会刊《北京电子信息》。   七、组织与指导会员开展各种经营活动,组织会员与企业集团和企业开展工贸、技贸结合的联销活动;   八、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事项;   九、提出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为了加强联系和开展经常性的业务活动,本会特建立联络员和通讯员制度,联络员和通讯员由理事单位委派,属秘书处的非常驻工作人员,不定期地召开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和通讯员会议,研究具体业务活动。联络员和通讯员要熟悉业务,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建立若干业务部,分别开展各种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付给会员单位的房租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会根据国家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本会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商会下设企业所得收入;   五、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为实现本会任务开展的活动支出;   二、本会所需的办公设施、用品及经费支出;   三、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费用支出;   四、商会专职工作人员报酬;   五、本会的财务预算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决算于每年会计年度终结后,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政策、法令有抵触时,按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章程如需修改,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全体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并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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