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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学会_地区导航_北京导航

北京医学会_地区导航_北京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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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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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介绍

    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

    学会简介/北京医学会

    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北京医学会)成立于1922年10月(原名北平医师会),至今已走过了近九十年的历程。解放前学会坚持开展各项学术交流、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为发展近代医学事业做出了贡献。新*成立后,学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贯彻卫生工作方针,坚持学会宗旨,学会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为学会工作指明了方向,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学会工作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局面,取得了显着成绩,同时学会组织也不断壮大,从始建60多名会员到现在发展为3万余人,是成立时的500多倍,是解放初期的170多倍,是改革开放前的13倍。学会现有266个团体会员单位,下设六个工作委员会,即: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医学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对外联络工作委员会,科技开发咨询工作委员会。学会还包括有内科、外科、呼吸、消化等80余个专科分会。医学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学会机关职能科室设有:办公室、财务科、人保科、总务科、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等。北京医学会是北京市一个较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承担了北京地区医学交流、科技开发、科普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医学咨询、会诊服务、成果鉴定、新药械推广与应用、医疗事故鉴定、编辑专业刊物等多项工作任务,有较完备的中介组织功能,医学会承担了北京市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北京地区继续教育任务。北京医学会主办和承办出版三种医学杂志,有《中华医院管理杂志》、《中华泌尿外科杂志》、《北京医学》,三种期刊在*和市级评比中多次荣获优秀期刊称号。

    历任领导/北京医学会

    方石珊会长

    福建福州人。原名方擎。1910年毕业于日本千叶医学专门学校。1916年在北京开办首善医院,任院长兼内科主任。后任北京大学公共卫生系主任、北京师范大学讲师。建国后,历任中华医学会第十六届理事兼总干事、第十七届副理事长、第十八届副会长,*巴基斯坦友好协会副会长,*科协组织部副部长,中央防疫委员会研究组组长,*红十字会北京分会副会长,北京防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九三学社社员。

    邓家栋会长

    血液学家。广东镇平(今蕉岭)人。1933年毕业于协和医学院,获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医学博士学位。1938年至1940年在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学习。回国后,曾任协和医学院教授、主任医师。1956年加入*共产党。任*医学科学院输血及血液学研究所所长、名誉所长,北京医院副院长,*医学科学院副院长,*首都医科大学副校长,卫生部医学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华医学会理事。九三学社社员。1937年在国内首次发表了嗜酸细胞白血病和关于各种白细胞天噬功能的论文。1957年负责筹建了我国*输血及血液学研究所,并指导研究溶血机制、中西医结合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活血化瘀,取得重要成果。着有《内科学基础》、《诊断学基础》等。

    严镜清会长

    严镜清同志1949年2月参加革命,解放后任北京市卫生局局长、顾问,北京市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第五届、第六届全国政协委员。1979年加入*农工民主党,担任农工民主党第八届、九届常委,并曾任农工民主党北京市第五届、第六届副主委。他一生追求真理,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多次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终于在他97岁高龄时加入了*共产党,实现了他多年的愿望。

    孟继懋会长

    1899年生,天津人。骨科学家。1920年毕业于清华学校。1925年毕业于美国芝加哥拉序医学院,获医学博士学位。回国后,曾任协和医学院教授。1948年后,历任北京人民医院外科主任、副院长,北京积水潭医院院长,北京市创伤骨科研究所所长,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外科学会名誉主任委员,国际外科学会会员。是第三、五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毕生从事骨感染、骨关节畸形、创伤骨折的研究。1959年将创伤骨科分成创伤、矫形、手外、小儿、烧伤五个专业组,促进专业学科的迅速发展。手术精细,不断创新,设计出一种股骨粗隆间截骨术,被称为孟氏截骨术。

    吴瑞萍会长

    著名儿科专家、教授。1907年9月生,常州人。1925年考入北京燕京大学医预科学习,1928年入北京协和医院学习,1933年6月毕业,同时被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授予医学博士学位。后在协和医学院任教,1939年为美国耶鲁大学医学院小儿科任名誉研究员,1947年兼北京医学院儿科教授,1952年任北京第三儿童医学院副院长,1955年起任北京儿童医院副院长。1960年为中央卫生部药典委员会委员,1962年为任北京市科协委员,同年当选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委,1962年兼任北京市儿童保健所所长,1963年为中央卫生部医学科学委员会及儿科专题委员会委员,1964年当选为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副会长,1978年任中华医学会理事和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副主委,1981年任儿科学会主委、《中华儿科杂志》*副主编、第五届全国政协委员,1979年任北京第二医学院学术委员、儿科系主任及教授,1980年任北京儿科研究所副所长。

    谭壮会长

    市科协第二届委员会副主席、中华医学会副会长、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会长、北京离退休医务工作者协会会长。湖南省新化县人。1934年考入湖南湘雅医学院。抗日战争爆发后,他离开学校投奔八路军重庆办事处,并于1939年5月到达延安,1941年加入*共产党。曾任北京市政协第五届常委、北京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兼教科文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胡亚美会长

    1923年出生于北京,194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医学院,同年进入私立北京儿童医院工作。后历任北京第二儿童医院主治医师,北京儿童医院内科副主任、主任、副院长、院长,首都医学院儿科系教授、系主任。1994年当选为*工程院院士。1998年发起建立*儿童白血病研究基金会。目前正为筹建一所集治疗、培训和科研于一体的儿童血液肿瘤中心而奔波。

    朱宗涵会长

    朱宗涵,男,1993年至1998年任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会长,1964年南京医学院医疗系毕业,1978-1981年*协和医科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1983英国国立医学研究中心(MRC)和纽卡塞尔大学进修,1987-1989年在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进修,任副研究员(ResearchAssociate),1964-1972年在*医学科学院儿科研究所任住院医师,1972-1978年江西省人民医院儿科,主治医师,科主任;1982-1991年北京市首都儿科研究所,副所长,所长;1992-1993年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1993-2002年北京市卫生局局长;1992北京感染与免疫中心实验室主任;1992首都儿科研究所研究员(教授);2002北京清华大学医学研究院副理事长。

    荣国威会长

    荣国威,男,1998年至2002年任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会长。1959年毕业于北京医学院医疗系(北京大学医学部),分配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创伤骨科。曾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是北京市突出贡献专家、北京市先进工作者。1983年任创骨科兼主任副院长,1991年至2000年任北京积水潭医院院长,兼任研究所所长。1994年至2000年任北京骨科学会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骨科分会副主席、亚洲内固定学会(香港)副主席。1997年至2004年任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五届、第六届委员会副主席、北京市科学会名誉主任委员、中华医学第十七届理事会理事、中华骨科杂志第六届、第七届编委会副总编辑。

    金大鹏会长

    现任

    北京医学会会长

    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委员会委员

    *医院协会副会长

    *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总编

    北京医学教育协会会长

    1991年-1994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院长教授;

    1994年4月-2002年2月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2002年2月-2003年7月北京市卫生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2002年5月-2007年5月北京市市委委员;

    2003年7月-2005年2月北京市委卫生工委副书记、卫生局局长;

    2005年2月-2008年3月北京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8年3月-2008年11月北京市卫生局党组书记。

    1976年荣获中共中央表彰的“唐山丰南地震抗震救灾模范英雄人物”;

    1993年荣获“首都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1997年荣获“北京市庆祝香港回归活动突出贡献特别嘉奖”;

    1999年荣获“建国五十周年活动一等功”;

    2001年被国防部评为“全国百名预备役军官”;

    2008年9月荣获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先进个人”。

    专着有《*医院管理》、《全科医生手册》、《农村乡村医生手册》、《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核生化反恐医学培训教材》等。

    学会章程/北京医学会

    *章总则

    *条本会中文名称为:北京医学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MedicalAssociation,缩写为BMA。会址设在北京东单三条甲7号。

    第二条北京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北京地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联合发起,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卫生局。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与时俱进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医学科技和卫生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卫生工作和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的团结合作。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术团体。

    第七条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七十万元。

    第二章任务

    第八条任务

    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密切医学各专业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医学科学技术培训,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和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三、推广普及医学科学新技术新成果,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编辑出版医学科学技术学术期刊、医学科普读物、医学书籍、音像制品、学会通讯及信息资料。

    五、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增强人民群众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六、积极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科研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审、药物疗效验证、医疗技术准入论证等各项工作,参与有关医学科技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科学技术开发以及兴办为群众健康保健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学术活动服务的实体,使医学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

    八、培养、发现和举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开展国际医学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友好交往。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

    以上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情况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设个人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资格:从事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学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一)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二)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三)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本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学会办事机构审核,并报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医学会办事机构审核,并报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收回会员证书后即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以及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团体会员还享有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和技术培训,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企业会员可申请本会为其提供产品宣传的咨询服务、新产品推广会及产品专家论证等。

    二、会员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维护本会声誉及合法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按时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单位还应协助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并为本单位会员参加医学会组织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季度。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及副会长、会长的产生应遵循民主集中的原则,须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上届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有关工作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专职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办事机构中的业务部门、并领导其工作。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审批会员。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九、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事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

    一、由全体理事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二、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三、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常务理事民主协商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及理事人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确定副秘书长人选。

    五、学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五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六条监事会

    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和财务

    第十七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支付工作人员及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得报酬以及支付租赁办公用房的租金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

    一、业务主管部门拨款。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资助。

    五、学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主要用途

    一、人员经费支出。

    二、公用经费支出。

    三、业务经费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经费管理

    一、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条例,建立建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五、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终止程序

    一、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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