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本协会全称为浙江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 Zhejiang International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ZICEIA),简称:国际会展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浙江省从事涉外国际会议、展览及配套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际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组织行业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浙江省国际会展活动的健康发展。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业务指导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省举办国际会议和各类来华展览的年度计划及外省市企业来浙江举办国际会议和展览项目进行汇总和协调;(二)宣传和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协助政府做好涉外会展行业协调和管理工作;(三)运用国际会展规范运行体系要求指导企业活动,维护会员单位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水平和标准;(四)沟通企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涉外会展企业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助政府制订国际会展业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及有利于国际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五)受理涉外会展业投诉,为涉外展览企业及参展企业提供涉外展览及展品进出口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六)承接国际会议、国际来华展、组团出国展览申报项目的代理;(七)与国(境)内外会展业协会进行交流和合作,组织讲座、研讨会、业务培训,开展咨询、中介服务;(八)积极开展与外国、港澳台地区会议展览业机构的沟通和联系,交流信息,促进合作;(九)根据需要参与省政府有关国际会展业发展、改革以及与会展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相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十)开展国际会展业统计调查、组织评估、信息发布、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十一)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国际会展行业的整体利益;(十二)发展会员并定期举办会员和行业间的联谊活动,编印会展刊物,建设网站,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交流平台;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定期发展会员并举行协会会员会议;培训会展行业的管理和从业人员,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会展水品和服务水平;(十三)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组成。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凡具有举办国际会议和国际展览能力的单位、具备举办国际会议和国际展览会的场所、国(境)外会议和展览公司在浙江的办事机构、研究机构、其他从事会议业、展览业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办理入会申请手续,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协会首批会员由协会筹备委员会讨论通过,协会成立后入会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权利(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研讨和交流活动;(四)获得本协会的资料、刊物、信息及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享受保护的权利;(七)对本协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获得表彰或奖励;(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义务(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执行协会决议;(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 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履行培训义务,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五)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经验总结以及有关材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四)讨论协会的终止;(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七)决定协会收费标准。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推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总结协会的工作,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有过半数的理事提议,可提前召开理事会,推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较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有关部门拨款或资助;(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一般会员单位每年500元;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会费可视协会财务状况和活动需要情况经常务理事会拟定,并报会员大会通过。第三十一条经费使用(一)宣传、广告费用;(二)开展协会各项工作的费用;(三)协会各项会议费用;(四)协会秘书处办公费用;(五)聘用人员工资、补助费;(六)业务往来接待费;(七)其他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三十八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第三十九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OO七 年四月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