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镀协会章程
二○○八年六月二日会员大会通过,经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二○○八年六月二十日核准 *章 总 则 *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电镀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Electroplating Association,缩写S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市的从事电镀企业单位为主体,并吸收科研、设计、教学和经贸等与电镀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从事对电镀企业的管理;为电镀企业的共同利益服务;建立电镀企业自律机制,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联合各方面力量,推动电镀生产向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增效等方向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闸北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开展对电镀企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配合政府进行管理,提出发展电镀专业化、清洁生产等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意见与建议; 2.建立健全电镀企业的自律机制,开展以上海市电镀企业基本生产条件“达标”为主要内容的自律管理; 3.接受政府委托制定电镀发展中、长期规划,审议有关电镀重大技术改造、审议有关电镀重大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等项目,电镀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以及承办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4.组织电镀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与协作、信息交流,推广电镀“四新”技术及节能、环保等科技成果; 5.组织与国内外电镀机构和企业之间对口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并参与各类有关电镀方面的展示与展览; 6.规范电镀市场行为,维护电镀企业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电镀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7.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相关电镀技术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编辑出版电镀刊物。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调研规划、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编辑出版刊物、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办政府授权和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3.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电镀生产或与电镀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2.承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履行申请入会程序。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会员单位需确定1~2名代表,其中1名应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生产、技术和经营等负责人。当会员代表职务变动时,会员单位代表人选也应随之变动,并及时向秘书处办理相关会员代表变更手续; 4.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发给《上海市电镀协会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3.优先获得本会各类服务的权利; 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每年足额交纳会费; 6.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生产、技术、经营及管理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须退回《上海市电镀协会会员证》。会员超过二年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本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换届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召开会员大会;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4.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 5.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6.决定秘书处及各类办事机构的设置和撤消;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会费标准; 9.审批内部管理制度; 10.审议新入会成员,授权秘书处发给《上海市电镀协会会员证》;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超过2/3数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换届会员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必须是理事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3、5、6、7、8、9、11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2.热心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的;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本会负责人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2.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3.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4.向理事会提议聘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5.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采取社会招聘,择优录用,*任职年龄为70周岁。专职工作人员应参加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或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和顾问。根据工作需要,热心本会工作,并对本会作出过重大贡献的本会历任理事长,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理事长荣誉职务。顾问由每届理事会聘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理事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报告接受、使用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有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宗旨; 2.无法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各类活动; 3.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发生分立、合并; 4.自行解散。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由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六月二日第六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