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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学会_行业信息_照明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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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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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理学会

    发展历史/*物理学会

    成立

    1931年,国际联盟派出4位专家来华考察教育,其中有世界著名物理学家P.朗之万。来华后他受到了*物理学工作者的热烈欢迎。他建议*物理学工作者联合起来成立*物理学会,还建议*物理学会加入国际纯粹与应用物理学联合会。经朗之万的促进,*物理学会的筹备组织迅速成立,当时的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被推选为筹备会主任。1932年8月22日至24日在北平清华大学召开了*物理学会的成立大会,这也是*物理学会*次年会。

    按照大会所通过的会章,*物理学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又推选4人分任会长、副会长、秘书及会计。后来会章屡有修改,会长、副会长的名称亦有数次变更,如改称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等,但职责一仍其旧。任会长(理事长)的历届学者为李书华、叶企孙、吴有训、严济慈周培源。第十届理事长为詹文龙。

    *物理学会的学术活动是通过年会和专门组织来展开的。学会成立时就设立了学报委员会、物理学名词审查委员会、物理教学委员会,抗日战争胜利后又增设应用物理汇刊委员会。这些组织中除较后一个委员会没有很好开展工作外,其他三个委员会,尤其是学报和名词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赓续不断。

    初期发展

    (1932~1936)*物理学会成立后,第二次年会于1933年在上海交通大学举行,第三次年会于1934年在南京金陵大学举行,第四次年会于1935年在青岛山东大学举行,第五次年会于1936年在北平燕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举行。

    为了促进国内外同行的交流,*物理学会主办的《*物理学报》于1933年创刊。当时规定学报用英、法、德三种外国文字印行,但附有中文摘要。

    1933年夏,物理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在当时上海的中央研究院物理研究所内开展工作,该委员会的首次审查结果于1934年刊印公布,其后此项工作延续至今。

    此期间,*物理学会还就度量衡和大、小数的命名提出了建议,《东方杂志》即于1934年出有专号刊载有关的讨论,此项建议为当时*科学界所采纳。

    *物理学会的成立和学术活动的展开促成了1934年I.朗缪尔、1935年P.A.M.狄喇克和1937年N.玻尔的来华访问,他们分别在北平、上海等地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了*物理学界与国际物理学界的联系。

    战争时期

    (1937~1949)抗日战争开始后,学校和学术机构仓促内迁,各方面条件都异常困难,但*物理学会的活动没有中止。1939~1944年间共召开年会6次。由于战时交通甚为不便,自1942年开始,年会分散在各处举行。如1942年和1943年的年会分别在昆明、重庆、成都、兰州、贵阳、桂林等6个地方举行。1942年*物理学工作者还分别在重庆、贵阳、昆明和福建的永安等地举行了牛顿300周年诞辰的纪念大会。陕甘宁边区的延安自然科学研究会也于1943年1月举行了这样的纪念会,*共产党的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还刊出了纪念牛顿诞辰的特刊。

    《*物理学报》出版至第3卷第1期后,因抗日战争爆发而停刊2年。1939~1945年在异常困难的情况下一共出版了5期。其中有些用粗糙的土纸印刷,质量低劣,但论文保持往常的水平,这里凝聚了当时不少*物理学者的心血。

    习惯上,*人所说的“抗日战争”一般指称“*抗日战争”。但各地华人习惯上也将各自国家或地区同时期反抗日本侵略的战争称为“抗日战争”,并将其和*抗日战争视为一体,或作为它们的总称。“*抗日战争”在*大陆地区也被称作“八年抗战”(从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后,*较高领导人蒋介石于7月31日发表《告全体将士书》宣告全面抗战开始算起),但在世界其他地区一般被称作“十四年抗战”(于警钟长鸣,勿忘国耻。1931年9月18日“九一八事变”算起)。这场战争在日本被称为“日中战争”。日本也习惯把“珍珠港事变”以前的*抗日战争称为所谓的“支那事变”或所谓的“日华事变”,原因是当时日本帝国并未和中华民国相互正式宣战,因此“技术上”并非一场战争。“珍珠港事件”爆发以后的*抗日战争,则被日本视为“大东亚战争”(包括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太平洋战场、*战场和印缅战场)的一部分。

    这场战争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中华民国政府及多数华人称其为八年抗战、中日战争等等,简称抗战,*共产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其为*人民抗日战争,日本称其为日华战争(日语:日中戦争)或支那事变(支那事変),西方国家多数称其为第二次中日战争(把甲午战争称为“*次中日战争”)。

    建国以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物理学工作者无不欢欣鼓舞。一些旅居国外的物理学工作者也相继回国。年长的和年轻的物理学工作者共同以发展新*的物理学事业为己任。

    在1949年7月召开的*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大会筹备会议上,被选为常务委员的物理学家有严济慈、叶企孙、吴有训、钱三强钱伟长等。*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使*物理学工作者感到原有的*物理学会会章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因而推举了5人起草新的会章。1950年8月中华全国自然科学工作者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物理学会参加者有25人。此次会议又促成了1951年8月的*物理学会*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1951年8月在北京举行了*物理学会*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物理学工作者学习和工作的新方向。大会所通过的新会章规定:“本会的宗旨在团结全国物理学工作者,从事学术研究,交流工作经验,谋物理学知识之普及、提高与应用,为新民主主义文化、经济及国防建设而服务。”这次大会还讨论了物理学教育的问题,不仅论及大学的物理学教育,也注意到了中学的物理学教育。大会选出的理事会由21人组成,其中9人为常务理事,周培源为理事长,钱三强为副理事长。从此物理学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在新的理事会之下,设立了物理学报委员会、物理通报委员会、物理名词审查委员会、物理论文编目委员会和物理教学委员会等五个常设委员会,《*物理学报》从此继续出版,从1953年第9卷起改名为《物理学报》,发表论文以中文为主,附以外文摘要;又出版《物理通报》,它的宗旨是: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提高的指导下普及的原则下,来协助物理学在*的土地上建设起来、发展起来,帮助改进中学和大学的物理教学,阐明物理学和实际的联系,加强物理学的应用,引导一般社会人士对物理学获得更清晰而亲切的了解,帮助发扬中华民族的科学,增进学会与会员及会员与会员间的联系。物理名词的审查工作也从此加速进行。

    1963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了全国20多个分会所属会员3300多人。大会共收到论文325篇,宣读了134篇。此外还有特邀报告21篇,这些报告或介绍当时物理学某一领域的概况,或扼要报道建国以来*物理学工作者在某一领域中的成就。在物理学教学方面,有10位同志提交了论文或作了特邀发言,介绍了他们的经验。大会又修改了会章。选出的理事会由75人组成,其中常务理事21人,周培源为理事长,钱三强、施汝为、王竹溪为副理事长。

    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后至1966年的3年期间,物理学会所进行的主要工作为:①汇总了会员名单计3320名,付印成册。②对年会的部分论文进行征集和汇编。③参加了在1964年夏有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大洋洲四大洲科学家参加的北京科学讨论会。在会议期间,物理学会接待了日本著名物理学家坂田昌一等人的访问。④在1966年召开的同样有四大洲代表参加的北京暑期物理讨论会上,*物理学工作者着重介绍了层子模型的研究成果。⑤继续出版《物理学报》《物理通报》,还出版了《声学学报》。

    此后,物理学会的活动被迫中断,学术刊物被迫停刊,有关物理学会活动等资料大量散失。1976年以后物理学会才得以恢复工作。 1978年8月在江西庐山召开了1978年*物理学会年会。年会期间分别举行了固体物理学、原子核物理学、基本粒子和统计物理学的学术报告会。年会共宣读论文318篇,其中综述报告64篇。年会期间还召开了物理学会理事会,原则通过了新的《*物理学会章程》,调整了理事会。理事增加到151名,其中常务理事34名,周培源为理事长,钱三强、施汝为、王竹溪、甘柏、王淦昌、张文裕、汪德昭、谢希德为副理事长。年会对学会的工作提出了如下要求:①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②办好学术刊物。③大力开展科学普及工作。④加强学会的思想和组织建设。

    1982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物理学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物理学会成立50周年纪念大会暨1982年年会。这时全国会员已近2万人。有31位物理学家在年会上作了学术报告,系统地介绍了物理学各分支30年来在*的发展和物理学人才培养的经验。大会通过了新的会章,选出新的理事会,由理事84人(暂缺台湾省1名)组成,其中常务理事17名,钱三强为理事长,谢希德、洪朝生、周光召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会决定成立学术交流委员会、物理教学研究委员会、普及工作委员会、出版工作委员会、咨询工作委员会和名词委员会,并分别确定了各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在纪念*物理学会成立50周年的活动中,还向从事物理学工作50年以上的前辈颁发了荣誉奖章和荣誉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30多年来,*物理学事业发展迅速,物理学各个分支都有众多的人员在工作,原有的学会组织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要求,因此相继成立了各分支学科的学会(专业委员会)。现已成立的分科学会有:高能物理学会、核学会、液晶学会、电子显微镜学会、质谱学会、发光学会、加速器学会、引力与相对论天体物理学会和等离子体学会,成立了静电、波谱学、内耗与超声衰减、原子分子物理、电介质、光散射、相图、现代物理光学、X射线衍射、表面与介质物理、非晶态物理、凝聚态理论物理、高压物理、微弱讯号检测等专业委员会。这些分科学会和专业委员会每年都举行为数众多的各种专题讨论会。国内外学术活动日趋活跃,学会各方面的工作都有了很大进展,受到广大物理学工作者的欢迎。由于分支学科的发展,光学、声学、核科学已各自独立成立学会。

    组织机构/*物理学会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八个工作委员会和一个办事机构:学术交流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出版工作委员会、物理教学委员会、物理名词委员会、咨询工作委员会、女物理工作者委员会、国际交流委员会和办公室。*物理学会的组成还包括31个省、市、自治区物理学会及28个分会、专业委员会。[1]

    主要职能/*物理学会

    *物理学会成立伊始,即与国外物理学家建立了联系。1932年的成立大会之后不久,即推举法国物理学家朗之万为*物理学会名誉会员。到1948年为止,被选为名誉会员的外国物理学家有印度的C.V.喇曼,美国的R.A.密立根、K.T.康普顿、A.H.康普顿和英国的P.M.S.布莱克特、W.L.布喇格、P.A.M.狄喇克,法国的C.法布里、F.约里奥-居里(见居里两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推选苏联物理学家С.И.瓦维洛夫、A.Ф.约飞和Д.Β.斯柯伯耳琴为名誉会员。

    *物理学会在促进中外物理学家的学术交流上也做了许多工作,如1957年以朝永振一郎为团长、有山兼孝为副团长的日本物理学家访华代表团来华、1962年丹麦物理学家A.玻尔来访。1977年以来*物理学工作者与国外同行的交往更日益频繁,在国内召开了一些物理各分支学科的国际会议,如1982年在上海召开第三次格拉斯曼广义相对论天体物理会议。1983年召开中日电镜学术讨论会、中日质谱学术讨论会、国际核子-核相互作用与核多体问题暑期讲习班等大型学术活动。1984年10月由周光召副理事长率领的*物理学会代表团参加了国际纯粹与应用物理学联合会代表大会,并于10月8日*物理学会被接纳加入国际纯粹和应用物理联合会,这是*物理学界在国际交流活动中重要的事件。

    *物理学会已成立50多年,前18年正处于*内忧外患、战火纷飞的年代,*物理学工作者在极为恶劣的环境中团结一致,勤奋工作,努力探索发展*物理学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物理学会在祖国建设中发挥了作用;30多年来物理学工作者在教学、科研、生产和国防建设上各尽所能,做出了许多成绩,在国际学术界中博得了声誉。

    组织刊物/*物理学会

    物理通报》是我国*以教学研究为主,横跨中学物理和大学物理教学,关注物理学发展,关注国内外物理教学改革,注重科学与文化结合,注重科学文化品位的综合性物理杂志。读者对象主要是中学和高校物理教师以及理工科大学生。《物理通报》杂志封面《物理通报》由河北省物理学会与*教育学会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合办,月刊、大16开本、每月15日出版,邮发代号18-54。

    为了《物理通报》的可持续发展,由主办单位建议,报请主管单位,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对《物理通报》领导层做出调整:傅广生教授任主编、杨志平教授任常务副主编兼编辑部主任;自2010年1月起《物理通报》 版面由64页增至96页。

    物理通报PhysicsBulletin 主办:河北省物理学会;*教育学会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 周期:月刊 出版地:河北省保定市 语种:中文 开本:大16开 ISSN0509-4038 CN13-1084/O4 邮发代号18-54 创刊年:1982 ASPT来源刊 *期刊网来源刊

    2《物理》,曾用刊名:物理通报 *物理学会、*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主办出版的物理学学术期刊,1972年创刊,国内外公开发行。集学术交流、知识传播与信息服务为一体,在国内物理学期刊中独树一帜。致力于传播当代物理学及其交叉学科的前沿较新进展,促进物理学与相关学科的相互交叉和渗透,沟通科研与产业,推动*物理学的发展。

    *物理学会的会员刊物,依托*物理学会和*科学院的雄厚资源,凝聚了众多活跃在科研、教学一线的专家,为读者奉献选题新颖、语言通俗、见解独到的评述性文章,让读者及时了解物理学各学科以及相关学科前沿热点领域的研究背景、较新动态和发展前景。

    面向的读者群是物理学及其交叉学科(如化学、材料学、生命科学、信息技术、医学等)的研究人员、教师、技术开发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研究生和大学生,以及关注物理学发展的读者。

    组织章程/*物理学会

    *章 *条本团体的名称为*物理学会,英文名TheChinesePhysicalSociety,简称CPS。 第二条*物理学会是全国物理学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推动*物理学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组织*物理学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是围绕物理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以下活动: 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物理学科的发展; ⒉普及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⒊编辑、出版、发行物理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⒋反映物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物理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物理学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技决策工作; ⒌举荐人才,经政府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物理学工作者; ⒍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⒎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⒏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⒐开展对会员和物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⒑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⒈承认本会章程; 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⒊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物理研究、教学、技术工作的物理学工作者;热心物理学发展,有一定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4.可吸收学生会员; 5.经理事会同意,可接纳高级(资深)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物理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三)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物理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⒈提交入会申请书; 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讨论通过; 3.缴纳会费; ⒋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⒌外籍会员需报*科协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⒈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籍会员除外); 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本会学术资料; ⒋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⒌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⒈执行本会决议; 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⒋按规定缴纳会费; ⒌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本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省、市、自治区等地方学会和分会、专业委员会推选的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⒈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⒊审议学会财务报告; ⒋制定和修改章程; ⒌选举和罢免理事; ⒍通过理事会举办重大学术活动的决议; ⒎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⒏决定终止事宜; ⒐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学、教育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物理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要认真履行职责。理事当选时一般不超过70岁。 理事会人数约100人左右。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筹备,由理事长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⒈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⒊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⒋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⒍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⒏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⒐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⒑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⒒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⒓制定学会工作年度计划和其他重要工作计划; ⒔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著作,优秀科普作品,建议国家或*科协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⒕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第18条除第2、4、14项之外的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⒊理事长、副理事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较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科协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科协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科协审查并国家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⒈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⒈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⒊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⒋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应职责内的各项活动。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和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本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是负责组织该学科专业活动的学术机构。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本会分支机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科协与民政部批准设立。 第五章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⒈会费; ⒉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⒊政府资助; ⒋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⒌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科协认可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科协审查,经同意,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科协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科协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科协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11年9月15日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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