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背景/*材料研究学会
材料是现代文明的三大支柱之一,新材料被视为新技术革命的基础和先导。四个现代化的建设、能源、交通、信息、环保事业的进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无不与材料密切相关。材料科学与技术涉及的面十分广阔,是基础科学与工程科学的融合,也是材料科学与各种现代先进技术结合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原来各类相对独立的材料,如金属、陶瓷、高分子材料等,已经相互渗透、相互结合,形成了多学科交叉的当代材料科学与技术新体系。在这个学科发展综合集成的历史潮流中,多学科的材料研究和教学机构纷纷建立,随之综合性的材料研究学会(MRS)在诸多国家和地区应运而生。这是进一步推动材料科技进步的需要,也是科学发展的必然结果。MRS从一诞生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在我国老一代材料科学家倡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多年筹备,*材料研究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MaterialsResearchSociety,简称C-MRS)于1991年5月16日在北京成立。
组织宗旨/*材料研究学会
*材料研究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材料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科教兴国方针,自主活动,自我发展,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瞄准世界材料科学前沿,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各类先进材料的研究与发展,努力推动新材料、新工艺及新技术在产业中的实际应用,为繁荣和发展材料科技事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贡献。
组织任务/*材料研究学会
组织、举办国内、国际材料科技领域学术会议;编辑、出版和发行中外文的材料科技学术期刊;组织编著材料科技图书、会议论文集及其他出版物;开展材料领域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组织举办材料科技展览;设立材料科技奖励基金;推荐、表彰和奖励优秀材料科技工作者;开展材料科学普及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接项目评审、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工作;履行国际材料研究学会联合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本会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组织结构/*材料研究学会
机构设置
学会现有分支机构5个(青年工作委员会、疲劳分会、环境材料分会、计算材料学分会、金属间化合物与非晶合金分会)。
委员会
*材料研究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工作委员会 1、组织委员会主任:谢建新;副主任:姚燕 秘书长:唐清(秘书:张艳红) 委员:潘峰,张国庆,曲选辉,赵栋梁,熊柏青 2、学术委员会主任:翁端;副主任:朱美芳 秘书长:李树索(秘书:贾怡明) 委员:顾忠伟,李敬锋,刘雪峰,吕广宏,赵新兵 3、产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周少雄;副主任:韩高荣 秘书长:张增志(秘书:刘枫) 委员:黄学杰,纪松,刘敏,郅晓,胡伯平,李金山,石瑛,杨桂生 4、外事工作委员会主任:杨锐;副主任:韩雅芳 秘书长:冯强 委员:邓涛,王秀梅,任晓兵,张加涛 5、奖励工作委员会主任:周科朝;副主任:翁端 秘书长:车成卫(秘书:张艳红) 委员:马劲,唐见茂,熊柏青,欧阳世翕,武英 6、出版工作委员会主任:韩雅芳;副主任:张平祥 秘书长:武英(秘书:马晓梅) 委员:李贺军,李小武,翁端,王荣明,吴成铁,张加涛,赵新青 7、咨询工作委员会主任:丁文江;副主任:王迎军 秘书长:左家和(秘书:冉锐) 委员:唐见茂,吴玲,石瑛,郅晓,彭立明,翁端 8、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主任:聂祚仁;副主任:朱美芳 秘书长:冯强 委员:贾延琳、谢峻林、崔素萍、赵长生、冉锐 9、科普工作委员会主任:潘复生;副主任:刘兴军,刘日平 秘书长:唐清,蒋斌(秘书:陈先华) 委员:冯强,李锐星,唐见茂,刘丽宏,吴鸣鸣,黄伟九、崔洪芝、武晓雷、马朝利
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143个(拥有上万的材料科技工作者),个人会员1114人。会员是学会的主体和基本依靠力量,密切与他们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努力做好为他们的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学会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成为“材料科技工作者之家”是学会工作的中心任务。
学会章程/*材料研究学会
*章总则 *条*材料研究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MaterialsResearchSociety”,缩写为“C-MRS”。 第二条本会是*从事材料科学技术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合并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发展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和创新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是国际材料研究学会联合会的发起单位之一,并代表*作为该会的成员。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我国广大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密切结合经济建设实际,促进有关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各学科间在材料科学技术前沿和发展新型材料方面的横向联系与合作,繁荣材料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加速我国材料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做出贡献;积极开展材料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播、普及和相关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为促进我国材料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做出贡献;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团结国际材料科学工作者,共同为发展材料科学事业和提高我国材料界的国际地位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与开展国内和国际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的学术交流; (二)为国家在发展新材料和材料科学技术重大决策提供科学论证和咨询,为从事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材料生产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三)编辑、出版、发行材料科学领域和材料科学技术研究前沿的出版物、技术资料、会议论文集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开展有关材料科学技术方面的科学普及、继续教育和科技人员培训工作; (五)接受委托,承担材料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评审、技术评价、成果评价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 (六)组织有关材料科学与工程方面的展览活动; (七)进行有关材料科学技术的开发及成果转让; (八)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推荐、表彰和奖励优秀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 (九)维护本会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是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的统称。 第八条会员入会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材料科技人员; 2.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之相当水平的材料科技人员; 3.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材料科技人员; 4.在材料科学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等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管理工作者。 (二)高级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正、副高级技术职称,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在材料科学技术及其有关学科领域成绩显著者; 2.对我国材料科学与技术有重要贡献者; 3.对本会的发展和组织建设有重要贡献的材料领域管理专家和企业家; 4.在材料科学技术方面有突出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等实践中有较突出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管理工作者。 (三)学生会员: 凡在校学习与材料有关的科学技术专业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成绩优良,并有志于材料科技事业者,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如果大学(研究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即自然终止学生会员资格;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材料科技工作者可申请转为会员。 (四)单位会员: 1.从事材料方面的研究、教育、生产,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2.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会员入会者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惠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5.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出版物和有关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推荐、提名理事候选人; 2.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参加和举办本会的学术活动;推荐分会负责人和大会报告人; 3.申报本学会主持的科技奖励项目; 4.申报由本会推荐的国家先进集体和个人候选者; 5.获得本会对技术咨询和服务请求的优惠、优先权; 6.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出版物和有关资料;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密切与本会联系,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对学会工作的诉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4.按期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积极支持所在单位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设立一名联系人,负责联络本单位个人会员,收缴会费,分发期刊杂志,定期向本会提供所在单位的科技信息; 4.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较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科协审查同意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本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会会员,理事候选人通过民主协商提名,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三)聘任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制订本会工作计划、审查本会财务预决算,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奖励与表彰;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五条中除第(二)、(三)、(四)、(五)和(十)项以外的所有各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材料研究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学会一名副理事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材料科学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每届理事会设两名理事长(每位理事长任期两年),分别为“现任理事长”和“候任理事长”,前者在当届理事会四年任期中的前两年任职,后者在当届理事会四年任期中的后两年任职。上述两人中,一方行使理事长职责时,另一方行使副理事长职责。理事会设副理事长若干人(任期四年)。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术性社会团体的相应领导职务。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同一职务)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强的领导工作能力;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负责学会日常工作。专职秘书长需全职在学会秘书处工作。 专职秘书长可采取学会理事会直接聘任或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方式遴选后由学会理事会予以任命,可不经过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专职秘书长任职年限由学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决定,不做限定。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学会理事会对秘书长的工作实施监督和考核。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继续延聘,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人员和志愿者组成。秘书长领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根据学会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含主任及副主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换届同步。临时变更应按聘任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会根据材料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按学科与专业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分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或群体的学术活动。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分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其设立须报*科协备案。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其名称须使用本会的全称,不另订章程。本会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和*科协《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制订相应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执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常务理事会授权财务管理工作委员会对本会财务工作和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清楚、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财务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实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科协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科协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会会徽图形如下: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6年4月16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1]